如果有跨地区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经历,他们的个人养老金该怎么计算?
其实这个问题国家在2014年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了。人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所以大家不用担心这部分缴费落空了,当然这部分缴费年限也不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会在你本人退休时,根据你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你的基本养老金。这个视同缴费指数是由省级来统一确定。
还有一部分人呢,一直在事业单位工作,没换过工作,但是在改革前也缴纳了养老保险,那怎么算呢?这个国家也做了规定:“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怎么理解呢,就是通过试点,你所在的单位仍然属于公益一类、二类,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那前面的工龄就作为视同,前面的缴费划入职业年金。如果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那就直接并入企业了。前面的工龄就不作为视同,缴费仍然保留在原账户。
还有些人可能存在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是工作调动,这个国家也规定了,如果在统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如果是跨统筹地区流动,或者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那不仅要转移个人账户,还要按12%的比例转移基金,这个我们个人不用操心,是基金管理部门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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