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31日讯《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武汉市民们亲近湿地时需要注意什么呢?31日下午,在武汉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新闻发布会上,市园林和林业局局长蔡松进行了回复。
市园林和林业局局长蔡松。 记者杨涛 摄
他说,《湿地保护法》的不少明确规定都和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及重要栖息地捕鱼等。违反这些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家在湿地游玩时,要注意一些禁行区域,注意与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比如在观鸟活动中,只能到指定场所观察,不得投放饵料、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另外,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向湿地放生巴西龟、鳄龟、小龙虾、罗非鱼等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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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中“不得”做的行为:
1.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2.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湿地保护法》中的禁止性行为:
1.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2.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3.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4.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5.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6.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7.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8.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9.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
10.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
11.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12.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
13.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14.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1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长江日报记者杨晓雨 通讯员吴晓 赵银斐)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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