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期,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鸿江河道主河道内倾倒石块和土方,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许某某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
当事人到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时,对将施工时产生的部分石块和土方推倒至一处未设护砌挡墙河道内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垃圾认识不到位,认为施工产生的石块和土方在后期将用于平整河道,故先行倾倒部分石块和土方。
分析
当事人许某某在河道倾倒土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已自行清除所倾倒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自由裁量权标准,对许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当事人已一次性缴清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01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02
第五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end •
来源|水韵晋江
来源 晋江河湖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