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等中,关于交通参与人的描述主要就是我们看到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这五种人。
其中,驾驶人又分为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可能是机动车乘车人,也可能是非机动车的乘车人。
对于机动车来讲,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有可能是同一个自然人,有时不是不同一个自然人,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的分析,这不是木林今天这篇文章中要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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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今天主要是想跟朋友们一起学习和探讨一下私家车乘车人的定性问题,准确地说是机动车乘车人的定性问题,或者说是拼车中乘车人的定性问题。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这个问题好像比较生僻怪异,坐车人还要定什么性?给他们定性是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有现实意义吗?
我们大家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车内的乘车人来讲,存在两种侵权关系,一种是外部侵权,这在《交安法》、《侵权责任法》等中有明确的规定,先是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区分责任,而这种情形下,本车的驾驶人一般人不会承担责任。另外一种就是内部侵权,主要针对的是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目前来看,这种关系应该还是一个难点,还是在借鉴、参考和摸索阶段。
当一个私家车主开车发生车祸,搭乘他车的人受伤,关于他是否要对乘车人负责时,如果不能对乘车人作出准确定性的话,是没有确定答案的。
如果法律统一规定为一种情形的话,对驾驶人在某些情况下来说,可能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对乘车人从法律上予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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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乘车人的定性,根据国际惯例以是否有偿而把他们区分为乘客或客人,有偿搭乘的被称为乘客,无偿搭乘的被称为客人。这两种说法看似一字之差,在交通事故中,对驾驶人的责任承担来说,却是天壤之别。
美国的汽车客人规则,就是一个有关对乘客的规定。它规定,驾驶人载乘客时出了车祸,因为之间的合同关系,使得他只要在开车前或和开车过程中有一般过失,他就要对乘客的伤害负责,乘车人就可以在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中择一主张权利。
在该规则中对乘客的定性,就是交钱搭车,或因他搭车,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的人,二者之间是商业或金钱关系。我们国家法律界的学者们,大多主张对于那些有偿搭车的乘客,在维权时适用与一般受害人相同的归责原则。
关于搭车人是乘客的情形,美国的汽车客人规则中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搭车人的目的是与开车人谈生意,开车人因而可能获利,这种乘车人被称为商业客户。
二是,搭车人事先与驾驶人就如何分摊路费、汽油费等所有旅途开销提前协商决定好了的,搭车人就是乘客。如果没有协商好,途中搭车人出于好意,自己主动出了汽油费、路费等的,搭车人就是客人。
三是,如果乘车人开始时是客人,但在行车中途请求下车,被驾驶人拒绝,那他就由客人变成了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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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搭车人是客人的问题,自然也会分出善意乘车人和恶意乘车人来。恶意乘车人,是指那些强迫驾人无偿运送自己的人;善意乘车人,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搭便车,好意同乘,无偿搭乘,这是一种善意的互助行为,在我们这种非常看重人情的国家里,在熟人之间很常见,是受社会主流舆论所鼓励和肯定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侵权行为编》中有这样一条建议:有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交工具提供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偿搭乘人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我国的《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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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车驾驶人和客人之间责任承担的问题,让我想到了可以参照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这条与即将实行的公安部146号令第六十条中关于责任的规定的内容几乎一致,只是取消了省级公安机关制定责任细则或标准的权力。
对于善意的客人(无偿乘车人)来讲,搭便车并不意味着他就甘愿承担风险,这就对驾驶人在注意义务上的要求有所降低,驾驶人必须要在提前实施了告知相关危险义务的基础上,只要他具备了平日里通常的技术、智力经验和注意力,在对事故的发生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他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善意客人因为自己的行为故意引发事故的,在过失相抵的原则下,由驾驶人和乘车人按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对于恶意的客人(无偿乘车人)来讲,则不需要区分责任,应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
这是木林的第七篇学法笔记,个人的一点肤浅认识和想法,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参考,如果有阐述不到位的地方,还请朋友们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