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知府是多大的官,知府衙门又是一个怎样的人员配置?因为短短的几句话并不能说清楚,所以本文就来仔细说一说清代的知府和知府衙门,主要分为三大块内容。
一、府的设立
自唐代始,便于京都之所在地设“府”,其都督所在州亦称府,为县以上的行政区。至宋代,以州升府之地渐多,府才确定为县级以上之行政区,而原设立州则降与县同,皆隶属于府。清沿明制,各省下分设府,为承上启下之行政机构,在司、道的领导下,辖以州、县。
清代府的设置在不同时期各不相同,有一个增改裁并的过程。按《光绪会典》卷四的记载,全国共设府一百八十五个,即:奉天府尹属二、吉林将军属二、直隶省十、山东省十、山西省九、江苏省八、安徽省八、江西省十三、福建省九、浙江省十一、湖北省十、湖南省九、陕西省七、甘肃省八、新疆属二、四川省十二、广东省九、广西省十一、云南省十四、贵州省十二。
若是加上台湾省三府,则共设府一百八十八个。至光绪、宣统年间,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建省,四川、云南改土归流,则全国除台湾未计外,设府已增至二百十五个。
二、知府及其佐贰官
清代于各府设知府一人,为府的地方行政长官,掌一府之政令,秩从四品(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按清代官制,各省知府例由京察一等记名之翰林院侍读、侍讲等,内阁侍读、给事中、御史及各部、理藩院郎中、员外郎,顺天府、奉天府治中、盐运使司运同、府同知、直隶州知州升任。知府例应升各省盐运使及各省道员。
清代定制,将全国各府按“繁”、“难”、“疲”、“冲”四字分定等级,化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各府按缺定“请旨缺”、“题报缺”、“调补缺”、“留补缺”。各应升、应补之官员,亦按其考核等第,分缺拟补。
知府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等一切皆为职掌。知府的佐贰官有通知和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