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部将没有得到象征授权的斧钺,还是需要走程序将案件送到将军幕府,由军正处进行裁决。而且一些应该在战后处理的违法者,比如:谎报军情,延误等都需要交由军正裁决。如果涉及到依法量刑的法律问题,也要由军正进行裁决。在一般情况下,各级军事领导是不能擅自执法的。
关于谁才是军队中最高军事司法官的问题。根据宋代林駧的《古今源流至论续集》记载“军正, 次于将军也, 然正不属于将军”。军正既不属于将军,却又次与将军。但在汉代将军统兵出征时,对全军有绝对的统御权。所以,将军才是全军上下最高的军事司法官。不过将军执行军法也不能为所欲为,也要依赖军正,行之有据。
——军正制度对现代军事司法体制的借鉴意义军正这个较为独立的军队司法官,有效的保证了军法的实施,也维护了军队的秩序。军正制度对维护统一和开疆拓土来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汉代的军正执法制度对后世的军队建设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不断被沿用的过程中,军正制度也对现代军事司法体制有借鉴作用。
首先,借鉴其军事指挥权与军事审判权之间的平衡。领兵出征的将军通常都包揽军事的各方面权力,并且兼备一定的政治身份。这些位高权重者在外出征,难免会出现“将在外,君令有所不受”的局面。所以皇帝派亲信之人担任军正职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对于现代军事而言,军事指挥权是依据国家宪法等法律的规定,给予指挥员的相应行政权力。而军事审判权虽然有着浓厚的军事色彩,但本质上来讲,是隶属于国家司法权的范畴。虽然军事指挥员需要在军队内部施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管理,但对于军事审判权而言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属领域。因此,从军正制度上可以借鉴到军事指挥权与军事审判权之间的相对独立与平衡的关系。
其次,借鉴其高效的战时审判制度。战争中会出现各种突发事件,甚至出现战争犯罪的情况发生,这时就需要一个灵活处理战时司法问题的审判机关。军正之职的设置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在随行部队中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审判军事犯罪,为军队指挥官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在现代的军事战争中,也可以借鉴古代军正制度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保持维护军事司法秩序。
总之,汉代的军正制度在实施后,确实为后世的军队建设起到了深远而又积极的意义。并且对于军事司法秩序的重视,也为现代军事提供的许多借鉴的意义。历史的意义之一就在于,与当下相连接,为当下提供更多思考的方向。不过,在借鉴历史的过程中任何事件都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适应于当下社会环境。
——秦汉后来的军法发展除了军正制度,我们大概再讲一下后来的古代军法发展。汉武帝时期将军法更加细化,有了如《戍卒令》《马复令》《塞上烽火品约》等。三国两晋时期,政局变化万千,但每个政权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军法,如魏国的《军令》《船战令》《步战令》等。
隋唐时期军法进一步发展,在唐代律、令、格、式死忠法典形式中,都有涉及军法的内容。就比如,《唐律》中的《卫禁律》《擅兴律》等,此外还有《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这一时期,从中央到地方的都督府都设有司法参军,帮助长官处理军法事务。
宋代军法沿袭唐代,《宋刑统》基本仿照唐律。但也有发展,在吸取晚唐时期藩镇跋扈、士卒骄横等弊端后,制订“阶级之法”建立起了一套各级军职的上下绝对隶属关系。宋代也会有一些临时性的军事法律。元代军法的特点是及保存了许多蒙古传统,又吸收了唐宋的立法原则,比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
明代军事法总结了历代军事法,在《大明律·兵律》中就规定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七十五条,成为军事刑法的基本规范。在此基础上也修订了许多专门的军事法规或条令。清代前期,也一直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值得一提的是,清末时期因为军制改革,清朝法律开始吸收西方军法制度,军事法律也开始步入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