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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历年税率变化(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税率表最新2022)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3-04-29 07:04:36作者:YD166手机阅读>>

老黎说税:2023年第6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变化。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改增期间增加了一档5%的征收率,主要针对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变化,现根据企业财务人员及税务人员的需求,依照不同时期的税收文件现总结如下,如有失效、遗漏或者错误,请网友们在文后添加或者补充:

一、一般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或4%的政策

1.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自1994年1月1日执行。

2.1998年,为促进商业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商业企业纳税人征税率由6%调减到4%。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的政策

1.《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五)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减免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特殊变化

(一)销售固定资产及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2条第2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低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4条第(2)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x2%

(三)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8)项:

第5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6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8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第10点规定,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第11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出租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9)项:

第4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5点规定,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6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五)劳务派遣及其他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第一条,劳务派遣服务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三条,其他政策。(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4条第(3)项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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