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集团通过猎头公司推荐并聘用王某为副总经理,但后来查实王某提供的信息存在篡改行为的嫌疑,不仅学历、任职时间存在较大偏差,并且年龄也是假的,因此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广西某集团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资及差旅费、通讯费、体检费、饭卡等费用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8600元。
那么,应聘者履历造假被拒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原告广西某集团通过猎头公司招聘副总经理职位一名,就该岗位提出的招聘要求为: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等。被告王某向猎头公司递交其个人简历应聘该职位,简历中显示王某的基本情况为:44岁,硕士学历等。
猎头公司认为王某提交的简历符合招聘要求,遂将其推荐给广西某集团。2019年11月10日,王某作为候选人到广西某集团报到。之后,猎头公司应广西某集团要求对王某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证实,王某最后工作经历的实际在职时间与简历上填写的任职时间存在较大偏差,其实际年龄为51岁,第一学历为大专,与招聘条件不符。王某所提交的毕业证原件上的信息有存在篡改行为的嫌疑。于是,猎头公司撤回该推荐。
2019年11月29日,广西某集团出具《通知》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资37500元及差旅费9191元、通讯费99.3元、体检费210.65元、饭卡费用205元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86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劳动报酬11637.9元及差旅费360元,对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广西某集团不服,遂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填写《入司登记表》等均属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开展协商的系列活动,因协商过程中发现被告存在欺诈,故决定不予录用。因此,不能因被告做了登记备案即认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就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存在以欺诈手段致使原告违反真实意愿与其协商建立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原告方因岗位人员空缺导致项目停滞等损失,且被告也出具承诺因弄虚作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被告认为,该职位是经过原告层层面试审批确定的,并在整个过程中马不停蹄的开展工作且操作优秀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而且在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之前,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由猎头公司提交给原告,整个招聘的过程被告是不知情的,是猎头公司与原告商定之后,力邀被告参加面试并体检及入职工作。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被告岗位为广西某集团副总经理,试用期三个月,但至被告被通知不予录用时,被告与原告之间未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原告亦未向被告发放过任何薪酬待遇。在原、被告双方协商沟通劳动合同条款等事宜过程中,被告存在为原告进行出差、市场调研等活动。
法官说法: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填写《入司登记表》后,开展了相关工作,对于王某开展的工作,广西某集团未提出异议或拒绝,可视为其默认并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劳动,双方就此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至王某收到原告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关于劳动报酬的问题。虽然广西某集团与王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无效的,但王某在候选期间确实为该公司付出了劳动,广西某集团应当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由于王某不符合应聘职位的录用条件,故王某单方提交的《2019年度工作责任书》载明的薪酬标准不能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广西某集团主张按其管理岗位部门副职的岗位工资标准(4800元/月)计算被告的劳动报酬,显然过低。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按照广西2019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广西某集团应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劳动报酬为5316元。王某在2019年11月在候选期间存在出差两天的事实, 广西某集团应向王某支付差旅费共计360元。
邕宁区法院判决,原告广西某集团支付被告王某劳动报酬5316元,支付被告王某差旅费36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西某集团负担。
来源: 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