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安全帽到达该期限后应进行报废处理!应急管理部权威答复
咨询: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企业安全管理员,目前我们在对安全帽的管理存在一些疑惑盼回复。根据国标安全帽的材质来看使用期限一般有30个月不等,那么使用期限到期后,安全帽依然是完好的能否使用,有无相关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谢谢咨询时间: 2021-06-03
回复: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第7.2条款规定了安全帽的制造商应在产品永久标识中明示产品的强制报废期限,即当安全帽到达该期限后应进行报废处理;同时,7.3条款规定了安全帽的制造商应提供安全帽的报废判别条件和使用期限。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6-28
你们用的安全帽到期了么?
GB 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2020年7月1日实施。本标准代替GB 2811-2007《安全帽》。
GB 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与GB 2811-2007《安全帽》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表所示:
不系帽带,安全帽等于没戴!按隐患处理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上罚款!事故案例1:2020年11月30日,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经开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人死亡。2020年11月30日晚23时30分左右,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操作工向尚华(男,45岁,湖南省桑植县人)接到中控室操作工徐林林的作业通知后,前往1#乳液胶黏剂车间三楼对22#反应釜进行洗釜作业。清洗方式:操作工站在反应釜作业平台,使用气泵连接高压水管从人孔处对反应釜内壁进行冲洗。至23时50分左右,生产部操作工王献伟在车间巡检过程中发现向尚华倒在22#反应釜底部,头部有伤口在流血。于次日身亡。
直接原因:
工人向某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在洗釜作业过程中从反应釜人孔坠落至反应釜底。
事故案例2:2020年4月13日,常熟市碧溪新区二里湾市政工程队在常熟市友鑫工业坊进行外墙防水施工过程中(事故发生地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人死亡。
2020年4月13日6时45分左右,常熟市碧溪新区二里湾市政工程队施工人员周显中、吴廷银两人到达常熟市友鑫工业坊,开始对12#厂房进行外墙维修作业。上午8时20分左右,周显中在外墙脚手架使用墨斗弹线时,不慎将墨斗掉落至地面,便下去捡拾。8时30分左右,周显中手拿墨斗攀爬脚手架的过程中高处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8米),身受重伤。周显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1、脚手架上下通道搭设不规范,未设置人行通道,且爬梯横档间距过大;2、周显中在脚手架攀爬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系安全帽帽带,无安全带。
事故案例3:近日,绵阳市安监局发布了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一般坠落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0万元。死亡直接原因:员工在使用单排移动脚手架作业时不慎坠落,且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坠落时安全帽脱落,头部着地受伤,不治身亡。如果戴安全帽系了下颚带,以上3起事故可能不会致人死亡。
在统计众多事故过程中发现,多起死亡事故中,受害人戴了安全帽,但还是被物体打击或头部撞击地面致死。原因就是戴了安全帽但未系好帽带!
实验为证
未佩戴安全帽,直接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