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决定》,并于6月1日施行。
为使货物运输企业第一时间掌握新修订的《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内容,增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意识,7月13日上午,荥阳市交通运输局针对货运企业组织开展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宣贯会,该市10家货运企业参加了学习。
会议由荥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修订内容起草参与者刘周对新修订内容进行讲解,并对《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增写内容、第二十七条修改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写内容一方面对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制百分之十的情况作出了“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同时,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制百分之三十且初次违法超限通过技术监控监测点的情况,也作出了“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超限违法状态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此外,在罚款额度上也有了新的标准。如,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制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的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的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新《条例》中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以及不予处罚的规定集中突出了超限超载治理从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型的新特点。从罚款额度的降低来看,新《条例》的修订也充分考虑到了企业或从业人员经济负担的减轻。第二十七条针对从非现场执法点经过时影响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对“采取首尾紧随、多车辆并排及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的情况所做出的规定也体现了此次修订基于实际、基于基层的特点,较原《条例》更加完善、具体。
在解读《条例》的同时,刘周还向在场企业代表重申了超限超载违法处理的程序和长期不处理违法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督促存在违法事实的企业尽快处理违法事宜,并呼吁运输企业要充分学习《条例》内容,树立“违法逃检必受严惩”的危机意识,摒除侥幸心理,切实负起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守住守法经营“生命线”,切勿逾越法律法规“标准线”。
此次宣贯使参会运输企业对新修订的《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各企业代表表示将更加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从而推动货运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禹文静 崔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