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进货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者负责建立流通环节乳制品销售台账,婴幼儿配方乳粉单独建立销售台账。
第三条 乳制品经营者如实填写《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记录内容包括:
(一)乳制品名称;
(二)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
(三)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进货时间、销售发票号等;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
第四条 进货台账登记表要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2年。
第五条 本经营者确保在购进乳制品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乳制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六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者在销售乳制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不得销售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