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在强调,供热就应该按热量收费,而不应该按建筑面积收费。对于这样的观点,暂不评论对错,先看以下几个公式:
1GJ=278KWH
1MWH=3.6GJ=1000KWH
1KWH=0.0036GJ=0.123Kg标煤
通过上面公式换算,得出下式:
1Kg标煤=0.029268GJ
18.5Kg标煤=0.54GJ
现行供热收费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建筑面积收费,单位平方米热价由政府定价。另一种是按热计量收费,一般称“两部制”收费,即基础热费 计量热费。基础热费,以建筑面积收取,单价由政府定价。计量热费,就是大家习惯性理解的按表收取的热费,单位为GJ,单价由政府制定。
国内多数地区,基本沿用第一种收费方式,即按建筑面积收费。优点是操作简单,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基准。缺点是房屋建筑格局差异性很大,很多人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差别较大,认为自己按建筑面积缴费吃亏了。实际上,无论按哪种面积收费,都会对应不同的热费单价,即一费一价。
按建筑面积收费,相当于忽略了建筑物间的能源消耗差别,无论是否节能建筑,都按建筑面积收费了,没有体现出“谁用热谁缴费”“用多少热缴多少钱”的公平公正理念。这也是从我们的国情出发的,全国北方地区集中供热面积152亿平方米,新建筑和既有建筑比例不同,目前至少有30%以上的既有建筑还没有完成建筑节能改造。这些建筑能耗高、热损失大、室内温度偏低,如果完全按热计量收费,热费成本要远远高于按面积收费的数额,这些建筑居住的用户群体,可能以低收入群体为主,对他们的生活会影响很大。
以辽宁沈阳为例,如果单位平方米建筑能耗按18.5Kg标煤计算,相当于消耗掉0.54 GJ/平方米的热量。按现行建筑面积收费标准26元/平方米,以1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则热费为2600元。
从上面列表中可见,辽宁沈阳热计量热价为0.145元/KWH,折算为40.28元/GJ。
假如通过热计量表测量的实际消耗热量为30GJ,按两部制计算,热费=基础热费 热计量热费=13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30 GJ*40.28元/GJ=1300 1208.4=2508.4元。
通过对比,按热计量方式,用户一个供热期可以比按面积收费方式节省成本91.6元。
假如通过热计量表测量的实际消耗热量为40GJ,按两部制计算,热费=基础热费 热计量热费=13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40 GJ*40.28元/GJ=1300 1611.2=2911.2元。
通过对比,按热计量方式,用户一个供热期可以比按面积收费方式,多增加成本311.2元。按“多退少不补”规定,用户仍然按照面积收费的2600元标准缴费,多增加的311.2元供热成本由供热企业承担。
与18.5Kg/平方米相对应的热量消耗为0.54GJ/平方米,100平方米用户理论上应消耗热量54GJ,按“两部制”方式计算,理论上应缴热费=基础热费 热计量热费=13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54GJ*40.28元/GJ=1300 2175.12=3475.12元。实际上用户只承担2600元,供热企业承担了多用热的成本875.12元。
结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按建筑面积收费时,用户缴纳供热费用多少,除了房屋面积大小以外,还和单位平方米热费定价有直接关系。与用户实际消耗的热量多少无关,用户只要缴费了,就理所当然要求供热达标,无法体现“节能就是节钱”和“费热就应费钱”的公理。
2.按“两部制”热计量方式收费,除了和建筑面积大小有关以外,还和基础热费单价、热计量价格及实际消耗使用热量多少有关。基本体现了“节能就是节钱”的理念。但受“两部制”收费方式中“多退少不补”的规定,用户实际缴费下不封顶,节能了就是节钱,但上面要封顶,多用热了却没完全补偿用热成本,以建筑面积热费标准为上限。
3.目前的煤炭价格波动较大,但供热费单价以及热计量收费单价没有变化,两者没有真正体现出成本与收益的合理对比关系。按秦皇岛港5500大卡煤炭价格1200元/吨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Kg标煤,煤炭成本应该为28.25元/平方米,已远远超过了26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供热企业成本倒挂。
4.同一用户,按用煤量和用热量计算的热费差别较大,考虑到热效率综合因素,当前的热价定价方式单位平方米价格及热量单位价格均不对等,不完全科学,并没有真正体现供热成本。并且“多退少不补”的规定,也有违市场经济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