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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保险人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保险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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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而享有解除权——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12-04

2.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07

3.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的,其合同解除权消灭——欧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其在投保时对此事实并不知情,亦构成重大过失。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其在法律规定的知道解除事由后三十日内未解除保险合同,其合同解除权消灭,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需给付保险金等费用。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13日第3版

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购多份巨额免体检人身保险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艾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拥有解除权,法院应从重疾险的本质、行业惯例、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等角度考察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等。案涉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购多份巨额免体检人身保险,其投保动机明显存疑,其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16日第3版

5.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其不能行使解除权——杨徐会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6.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拒赔,需要有证据证明已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保险公司调查报批流程需要花更长时间,不足以成为保险公司可超过法定期限行使解除权的理由。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险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7-08

法信 ·司法观点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的认定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保险人只有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才有可能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故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时,首先应判断其是否具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16条和本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所谓故意,是指保险人明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且知道该情况为重要事实,而有意不告知。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险人虽明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但因疏忽未能认识到该情况为重要事实,或虽知道该情况为重要事实,但因重大过失未告知。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具有决定性影响。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内容需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人应当在不可抗辩期间内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受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制:一是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二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之内。超过任何一个期间解除权即丧失。

(4)不存在违反禁反言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5)不存在弃权情形。根据本解释第7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注:“本解释第7条”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7条。)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1页)

2.保险人未就投保单中的不完全回答作进一步询问,不得以投保人违背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投保人就保险人的询问事项予以回避而保险人不作进一步询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就该项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实行的是询问告知主义,立法者要求保险人通过询问的方式落实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往往通过投保人对其设计的询问表所载内容的回答,判断承保风险的大小,继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设计的询问表所载重要事项不作回答,而保险人亦不就此作进一步询问,即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意味着该项询问对于本次投保而言并不重要,类似于将该项询问事由从询问表中予以了排除,在效果上相当于从未作过询问。既然保险人未作询问,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规定,对于该未作询问的事项,不产生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主义。既然投保人就此未作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自然不应当以投保人违背了对该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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