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审阅业务执行的程序少于审计业务执行的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也少于审计业务,所以审阅业务的检查风险高于审计业务。
2.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审计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但审计的依据不同。政府审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批准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审计依据的标准不一致是导致审计结论差异最主要的理由。
3.审计以合理保证的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度,而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
4.审阅属于有限保证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将审阅业务风险降至审阅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审阅结论的基础。有限保证水平低于合理保证,因此相较于审计,审阅的证据收集程序受到有意识的限制,主要采用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证据。
5.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如管理层不提供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能力受到实务和法律上的限制等),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6.内部审计根据所执行业务的目的和需要选择实施必要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审计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程序进行。
7.内部审计只对本单位负责,对外不起见证作用;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但对被审计单位负责,还对社会负责,起鉴证作用。
8.政府审计的对象包括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等。(并非只有行政事业单位)
9.有限保证提供的是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是一个相对概念,但不代表有限保证提供的就是中等水平或低水平的保证。
10.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两类。鉴证业务提供合理或有限保证,包括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鉴证业务中,审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审阅属于有限保证(低于审计业务的保证水平)的鉴证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既有合理保证又有有限保证)
11.相关服务不提供保证程度,包括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
12.审计业务的最终产品是审计报告,不包括后附的财务报表✔。因为审计的最终产品是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附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产品,而非注册会计师的。
13.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或内涵,增强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因为审计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所以不能消除使用财务报表的信息风险。
14.审计的用户是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也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之一。
第二节
1.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审计的目的是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或内涵,增强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即以合理保证的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度,而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
3.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既要独立于管理层,同时也应当独立于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
4.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预期使用者是指上市公司的全体*✖除了*之外,公司的债权人、供应商、顾客、证券监管机构等显然也是预期使用者。
5.审计业务的三方关系人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和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6.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7.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和预期使用者可能来自同一企业,但并不意味着两者就是同一方。
8.在审计业务三方关系人中,管理层(责任方)与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但是管理层不能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否则,不构成审计业务。
9.由于审计意见有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性,有可能对管理层有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可能成为预期使用者之一,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10.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评价的内部控制只是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非被审计单位所有的内部控制,也并非所有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第三节
1.如果列示不恰当/不清楚,或披露不相关/不可理解,则违反了列报认定。已作抵押的固定资产,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而非披露不相关/不可理解,所以不属于违反“列报”认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未披露会影响到“完整性”的认定。
2.“列报”认定和“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均指的是相关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已经列示或披露,但是列示或披露存在不当之处(“列报”认定指披露行为不恰当,“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指金额不恰当)。即,该做的事情已做,但做的不够好。而“完整性”认定,是指应当列示或披露,但是财务报表中未体现。即,应当做却未做。
3.如果财务报表中将低值易耗品列报为固定资产,属于没有将资产记录于恰当的账户,违反了与期末账户余额及相关披露相关的分类目标
4.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1)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2)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5.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即为财务报表整体提供合理保证,而不为其中任何具体的项目提供保证。(如内部控制)
6.每项审计准则均包含一个或多个目标,这些目标将审计准则的要求与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联系起来。每项审计准则规定目标的作用在于,使注册会计师关注每项审计准则预期实现的结果。这些目标足够具体,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
(1)理解所需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必要时为完成这些工作使用的恰当手段;
(2)确定在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下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以实现目标。
7.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程序,由此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及根据总体目标和对审计证据的评价结果而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第四节
1.职业判断对于适当地执行审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评价机制可能削弱也可能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职业怀疑的保持程度,取决于业绩评价机制如何设计和执行。
3.保持独立性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的能力。
4.注册会计师可以与内部审计部门共享某些信息可能可以提高审计效率。
5.衡量职业判断质量的标准包括:
(1)准确性或意见一致性;
(2)决策一贯性和稳定性;
(3)可辩护性。
但是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之一,而非衡量职业判断质量的标准。
6.职业判断对于作出下列决策尤为重要:
(1)确定重要性,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为满足审计准则的要求和收集审计证据的需要,确定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3)为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和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还需执行更多的工作;
(4)评价管理层在运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时作出的判断;
(5)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如评价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6)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识别、评估和应对影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因素。
7.决策一贯性和稳定性,即
①同一注册会计师针对同一项目的不同判断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之间是否符合应有的内在逻辑(一贯性),
②以及同一注册会计师针对相同的职业判断问题,在不同时点所作出的判断是否结论相同或相似(稳定性)。
8.注册会计师不应依赖以往对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诚实的,也不能降低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不允许在获取合理保证的过程中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
9.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
第五节
1.审计的固有限制源于:
(1)财务报告的性质。某些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变动幅度,这种变动幅度不能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来消除。
(2)审计程序的性质。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能力受到实务和法律上的限制,包括:
①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可能有意或无意地不提供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或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全部信息;
②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
③审计不是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官方调查。
(3)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成本效益的权衡。信息的相关性及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所以需在信息的可靠性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2.审计的风险用数学模型可表示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特指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而不指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原因之一是: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它是直接针对某一认定的错报的,是站在认定层而言的。所以与之对应的重大错报风险指的是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3.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此类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但也可能与其他因素有关,如经济萧条。此类风险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具体认定;相反,此类风险增大了认定层次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与注册会计师考虑由舞弊引起的风险尤其相关。
4.注册会计师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而非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考虑的结果直接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认定层次上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注册会计师没有接受文件真伪鉴定方面的培训,不应被期望成为鉴定文件真伪的专家。
6.职业怀疑要求客观评价管理层和治理层。而非假定其不诚信。
7.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与注册会计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呈反向关系。(重大错报风险不能既定)
8.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越高,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低,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也就越少,因此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与审计证据数量是反向关系。
9.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证据数量呈同向变动。即,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越高,重大错报风险越高,所需审计证据数量也越多。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与所需审计证据数量呈正向关系。
10.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和审计证据并不是简单的正反比关系。
11.注册会计师只能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不能降低或控制重大错报风险。由于审计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可以降低检查风险,但不能消除检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