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条款学习之--【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一、案例
甲向乙借款100万,并将自有的一辆宝马740抵押给乙,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又将该车辆交给丙质押,向丙借款50万。丙将该车存放在自家大院。某天狂风暴雨,大树折断将宝马车砸坏。丙征得甲的同意将该车送到丁的修理店维修。丁将车修好,要求丙支付修车费10万元。丙告知车辆是甲的,自己无钱支付。甲亦认为车辆是丙送去维修的,费用应当由丙承担,拒绝支付维修费。请问丁可以扣押甲的宝马车吗?如果扣押了,可以拍卖吗?因为该宝马车已经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丁对该车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丙的质权顺位是什么?(案例来源于自编)
二、问题提出
1、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2、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是否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要走什么程序?
三、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四、律师分析意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还有留置权时,留置权最优先,其次是有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然后是质权。因为质权无须登记,所以质权优先层级次于抵押权。
2、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的话,则仍是留置权优先,但是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最后。
3、但是无论如何,留置权最优先。
五、律师建议
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占有甲的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