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前提是需要有自己的“诺言”。如果没有自己的“诺言”,那“信用”就无从谈起了。
别人希望你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那就根本不是你的“诺言”。有些人喜欢把自己对他人的希望视作别人的“诺言”,这不是“强奸民意”吗!
三、自己要履行自己的“诺言”才有效。自己答应了别人的什么事,完全彻底按照自己答应地去完成了才有效。
假如说你答应了明天下午两点送一个大苹果给我。
结果你下午三点钟给我送了一个小苹果给我。这就是你没有履行诺言了。
如果结果是你明天下午两点给李四送去了一颗白菜,而没有给我送来一个苹果,那也不是履行了诺言。履行要与“诺言”具有统一性,要全面履行才是信用的体现。
四、“信用”是他人对于本人“诺言”及“履行”情况的客观性的主观评价。这种评价具有主观评价性。针对的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不能是没有客观事实做基础的主观臆断。要具有统一性,要符合逻辑规律;要进行客观评价,真实地进行分析判断,绝对不能离开客观现实来主观臆断。
“信用”的判断标准可以是一件具体事物的具体判断;也可以是几件事情的判断;也可以是之前过去发生的事务的综合判断。
但不管怎样,“不守信用”的判断,不能因为你做了其他几件好事而被他人忘记了。所谓的修复应当是不存在了。
我以上是从我作为一名律师的角度来分析“信用”一词的概念及其应有的含义。不带有任何私利的目的。应当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你们是否感觉我分析的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