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云鹤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段东中队在经六路二环西路路口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车身颜色为黑黄相间的鲁N号牌的越野车,有变更车身颜色的嫌疑。
经检查,该车行驶证上的照片是全车红色,车辆并没有变更车身颜色登记的事项。经询问,驾驶人称自己不太喜欢红色,便找人设计并改变了车身颜色,感觉黑黄相间的颜色更酷炫一些。随即,民警对其违法改装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济南交警提醒,机动车上路行驶,车型、外观、颜色必须与其注册登记相符,改变车身颜色应当在10日内到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车辆外观该如何办理呢?请看以下注重事项:
不能喷涂与以下车辆相同或类似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中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先改颜色后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可异地变更: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中规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