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侨盼律师。
侯侨盼律师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根据已查明事实,足以认定一方为另一方购房出资,但现有证据不足以将前述购房出资认定为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一方应返还出资方出资款。
案情简介
文某、杨某原系恋人关系。
2016年1月24日,杨某(买受人)与蔡旻(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购买蔡旻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1号楼14层B单元x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2498000元;定金20万元,由杨某直接支付给蔡旻;杨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120万元。
2016年1月24日,文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2251606002xxxx账户支取34000元,文某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01000084xxxx账户显示支取三笔5000元和一笔500元,文某用于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
2016年1月27日,文某向杨某转款15万元,附言记载为“借杨某15万购房首付款”;2016年1月27日杨某向蔡旻转款15万元,蔡旻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杨某给付购房定金20万元。2016年4月7日,文某向杨某转款73万元,摘要显示“后现代城买房款”。
2016年4月8日,杨某向蔡旻转款1098000元,蔡旻向杨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购房款1098000元。
2016年4月23日,文某支付涉案房屋物业费1846.8元。
2016年4月29日,杨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
裁判要点
一方为另一方购房出资,但现有证据不足以将前述购房出资认定为赠与,该出资行为系债权,房屋所有权一方应当返还出资方出资款。本案中,文某与杨某原系恋人关系,在2016年杨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文某向杨某共计转款88万元,并附言购房款。在双方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生效判决,虽然驳回了文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二人共有的诉讼请求,但同时认定涉案房屋购房款中有88万元源于文某,该出资行为系债权。文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杨某偿还,于法有据,依法应当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出资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应当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虽然存在该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但聊胜于无)。且物权回归时候能否顺利回归存在回归不能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交付资金建议采用转账方式。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陷自己于举证不能的风险中。
处理该类案件需要先解决涉案房屋物权回归的问题,物权回归不能的,实际出资人将只享有债权请求权。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