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业主因自身原因未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业主起诉至法院后,开发商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诉讼过程中,开发商名下的银行账户等财产可能会被查封冻结,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资金流转,也给企业运营带来负面影响。
一旦败诉,开发商名下财产可能面临直接被扣划的风险,虽然事后可以再向业主追偿,但经过诉讼、执行等一系列必要程序后,时间、经济上的成本不可小觑。因此,为避免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开发商交房后会催促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也就是俗称的“办证”。
处理结果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向业主进行释法明理后,大部分业主表示理解开发商,愿意积极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商撤诉结案;小部分业主因经济或时间等问题,在法院的督促、协调下,最终也办理了产权登记或与开发商达成了调解协议;极其个别业主不听解释和说明,法院也及时、依法作出了判决。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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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此类案件及时、有效的处理,可避免开发商无端卷入贷款纠纷中,导致产生财产查封、资金流动受阻、额外支出经营成本等问题,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创造了良性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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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业主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也让其自身居住使用的房屋产权清晰,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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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掌握不动产的准确信息,从而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管理,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来源: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