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崔女士明知房子里死过人,且不论是何死因,作为房主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于重大过错。
3、原价是500多万的房子却以低于市场价280万售卖,这中间是否存在故意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崔女士卖房理由值得怀疑。
4、在庭审时,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公司也同意张女士退房要求,并出具了当时他们对崔女士房屋进行了解时所使用的登记表单,在表单中关于房屋是否存在自*等意外事故的认定中,崔女士故意隐瞒而签下了“不存在”。
这起案件给所有买房者一个警钟,也提醒所有买房者在选房过程中不要一看到低价就冲动消费,俗话说得好:“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如此低房价的背后准有猫腻,如果张女士当初不贪小便宜,在购房前多打听打听,或许就不会有后续那么多麻烦事。
而这起案件更让我们了解到“凶宅”这个词,虽然我国法律上暂时对凶宅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但是提到凶宅,人们第一反应就是:这个房子不干净,死过人。
从科学角度来看,其实死过人的房子并不影响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但人们之所以如此忌讳凶宅,还是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这种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对房价产生影响。
那么如果我们生活中不幸买到了凶宅,该如何维权呢?凶宅到底能不能居住呢?今天我们针对这个话题来一起探讨下。
三、什么样的房子属于凶宅?凶宅一般多在一些恐怖电影中出现,在一些影视剧中对于凶宅的描述大多是:这个房子里有人被害或房子里死过人,房间内不干净,新搬来的住户在房子里遇到种种怪异的事情。
也正因为影视剧和小说对凶宅夸张的描述,所以人们心里对凶宅的印象极其差,认为这种房子非常的晦气,别说入住了,只是进去逛一圈就能沾染上一些不好的东西。
但在司法层面上,凶宅并非是指那些产生过怪力乱神的房子,而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大多数民间一些恐怖传闻不足以构成凶宅。
而非正常死亡一般是指火灾、溺水等由外部作用引发的自然灾难,或者自*、他人等认为因素以及其他不明原因所导致的死亡事件。
在法律上对于凶宅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死亡的形式,是否为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是正常的老死则不属于凶宅的范围;第二是死亡的地点,一般情况下需要发生在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房屋专有部分是指楼梯间等共用部分、上下楼层或隔壁物业,以及其他不属于房屋专有部分发生死亡事件的,均不能构成凶宅。
四、死过人的房子到底能否购买?如今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城市,房价依旧居高不下,很多人奋斗一辈子,辛苦赚的钱可能只够在大城市里买个几平米的房子。
就像开篇案例中张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子,200多万的房子也只有60多平米大,像北京伤害这样超一线的城市,好的房源本就稀缺,如果此时正好有一套房子,不仅地理位置优越,而且价位特别便宜,唯一不足就是房子里曾死过人,那么这种房子能购买吗?
其实不然。从事房产的朋友告诉我,像这种死过人的房子也是可以买的,但是要符合购买的条件。
1、正常死亡,房子可以购买,不影响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