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我交易自由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同业竞争自由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份额出质自由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外转让自由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