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的房和地是否有别于一般拆迁户,都在景区里?今天,我们就讲讲景区里的房子和地,应该怎么征收!
景区内房屋土地征收与一般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总的来说,风景区内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在本质上依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原因在于,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权属只有两种属性,一种是归于国家所有的国有土地,一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
因此,即使是风景区内的征收行为,也要按照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相应的法律规定实施征收。
景区内土地征收,是否需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如上所述,风景区内的土地也会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分,因此是否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要区分情况。
对于景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由各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无需经过批准。
对于景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分别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来说,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需要经过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景区房屋征收责任主体到底是谁?在实践中,各风景区会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事务的管理。关于此类管理机构能不能作为征收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主要原因在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征收,都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实施。也即是说,风景区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资格。
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的建制,应由国务院批准和设立,其他单位设立的相应机构皆不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也不能单独组织实施相应的征收活动。此类情况下,征收责任主体就是该管理机构的设立机关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景区内征收的公共利益有何特殊之处?风景区内征收活动的法律依据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之外,同时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公共利益的范围来说,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之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也即是说,根据《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及其规划的调整也属于公共利益之范畴,也能引发征收程序的启动。
景区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有哪些?补偿标准是什么?景区内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动产涉及征收的,应该参照或者直接依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故其补偿项目和标准也即是《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集体土地上: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一般参照市场价或者评估价格确定;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景区范围内能只征收房屋不征收土地吗?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习惯于直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只征收地上房屋而不征收土地。
但问题在于,参照《国土条例》的程序和标准专门针对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主要是为此后的安置补偿提供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参考,而不能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要件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也即是说,《土地管理法》和《国土条例》均未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不经征收集体土地而径直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时也未有其他任何法律作出相应授权,该种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景区征收还是有其特殊性,如果大家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不公平,不合法的待遇,可以咨询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