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取决于“有责”或“无责”,与责任的大小无关。
(三)“交强险”的特殊赔付
1、支付抢救费用
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如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注意】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