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赔偿
如果有超出“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3、“侵权人”赔偿
最后剩余的全部赔偿金额均需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注意】
●“交强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一方面,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强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一旦被查会被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并需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
●“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车主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保”。当然,如果只投保“交强险”(不投保“商业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也比较大。
(二)“交强险”的作用和意义
“交强险”虽然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但又不同于“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其赔偿的标准(即“赔偿限额”)仅参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进行确定。也就是说,“赔多”或“赔少”(赔偿限额)只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非“责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