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终本”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另外,“终本”并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终本”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实践中,“终本”作为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一项制度在清理执行积案、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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