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八级工伤能赔多少钱?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我是在法和家网上看到您的介绍才和您联系的。
我是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已满60周岁,今年61周岁了,男,我姓覃。
2021年2月开始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合山市一家煤矿井下工作,采煤工。
2021年9月中旬一日,在井下工作受伤,多处肋骨骨折、多处横突骨折、左膝半月板撕裂、左腓总神经损伤等。
工伤已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工伤。
受伤之前我的月均工资是10500元。
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就回老家四川休养,没再去公司上班。
公司没有给我缴纳过工伤保险。
请问陈律:
我的月均工资是10500元,8级工伤,在广西来宾,我能赔偿多少钱?
本咨询者系在法和家网看到我的介绍向我咨询的,因涉及隐私内容是作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覃先生。
一、根据工伤法律法规,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具体数额计算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10500元/月=1155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10500元/月=1365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个月×10500元/月=1155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10500元/月=63000元。
以上四个项目共计赔偿总额为:430500元。
因此,覃先生,您的月均工资是10500元,8级工伤,在广西来宾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430500元。
备注一: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您的工伤赔偿项目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另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陪护费等工伤待遇。
3、关于在广西来宾年满六十岁的农民工为什么应当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看陈律第528篇工伤原创文:《男满六十岁,我还能拿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29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