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洽川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评价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实施责任
征地主管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单位为所在地镇人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单位为县财政、农业农村、人社、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自然资源局:
1.负责征地补偿的政策指导工作,以及用地报批、土地权属勘测定界、出具征地图件、公告张贴、发布《征收土地预告知书》、审核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用申请拨付等工作。用地报批后,告知县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手续。
2.负责出具征收地块规划条件意见、搬迁安置用地选址意见、提供选取地块详细规划指标,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搬迁安置方案。
3.负责出具征地占用林地审核意见和林地规划调整工作,协助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出具征地地块是否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说明文件。
(二)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款、工作经费、用地报批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工作。
(三)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四)人社局: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意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及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五)公安局:负责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和户口性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打击征地抢种、抢建行为时,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六)生态环境局:负责出具征地地块是否位于我县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之内、是否存在土壤污染的审核意见。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地公告、告知、听证、地块现状摄影或照相、存档影像或相片和相关征地补偿资料,全面负责征地的勘测、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登记造册、审核补偿标准和补偿款;将拟征地的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单位,提供征地前期调查确认材料及用地报批资料;依法调处征地纠纷和补偿争议,组织召开征地工作会议、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对项目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产权人进行特殊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价格结果确认工作。按照县人社部门相关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调查表。
二、征地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告知书》,明确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调查确认。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村组干部及相关单位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规格数量等,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予以确认。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如实说明。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听证告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征收补偿公告。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及资料的移交。
1.土地移交。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并补偿到位后,根据项目用地需要,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委托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土地清表和围墙圈扎(清表和围墙圈扎费用纳入征地成本)后,将土地所有权移交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2.资料移交。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镇街应及时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移交征地相关资料。资料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资金兑付汇总清单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发〔2018〕185号)文件执行。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时,对被征地块内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九十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各类树木、风景苗木、水井、渠道、道路、临时建(构)筑物、坟墓迁移等所有附着物在内。地上附着物除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按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以外,其余征地项目地上附着物均采取据实结算方式予以补偿,由被征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实际补偿相关资料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拨付。补偿标准参考最新在合阳县的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征地中涉及国有、集体和个人固定建(构)筑物拆迁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持有效合法证件、权属来源证明或批准文书的拆迁房屋逐单位(户)进行登记,并委托土地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地块内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房屋产权人商谈拆迁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时兑付资金,并组织实施征地后的拆迁工作。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乱搭乱建的非法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等,一律不予确认和补偿,并责令限期无条件清理。对项目建设及配套工程需迁改的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及水利设施,以及通村道路等不可预见的建筑物,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并实施改迁。征地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或与产权人按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特殊苗木补偿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有资质估价机构,共同委托评估。估价涉及的评估费用纳入征地成本。产权人不同意清点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或不同意确认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及价格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点作价,同时对现场清点证据申请公证保全,土地现状摄影或照相存档。在审核确定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将其补偿费拨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补偿费保全专户,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人认领。
四、征地经费及资金管理
征地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1000元/亩标准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计入征地成本。
(一)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登记造册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和汇总补偿清单送交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书面提出拨付征地补偿费资金的请示。
(二)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落实征地资金拨付到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资金专户,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拨付。
(三)征地补偿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
(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及征收土地资金拨付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商县财政局制定。
五、供地方式
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以划拨用地方式供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均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所征收土地由县政府统一纳入储备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企业、个人不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通知实施前县政府已出台的相关集体土地征收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