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理的诉求,路径选择错误亦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专业、尽责的律师才能让法律帮助更多的人!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街138 号101 房所有权人,马某是王某的配偶。
2016年5 月,董某等138 号住宅楼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规委受理审查后作出批前公示,公示期间,该住宅楼部分业主反映拟加装电梯未经全体业主协商,对住宅通风、采光造成直接影响,存在结构安全等问题。
8 月5 日,董某等业主向市国规委申请涉案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 月19 日,市规划局作出复函,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对利益受损业主作出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等问题以书面达成方案”。
9 月30 日,市国规委作出复函,提出对送审方案的修改意见,要求138 号业主修改完善后再申请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10 月24 日,董某等业主向市国规委申请涉案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方案》、《加装电梯工程补偿资金的筹集预案》等资料。
11 月8 日,市国规委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了批后公示。
王某、马某不服,选择要求撤销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路径去复议和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市政府复议维持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某、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王某、马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本案因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造成的利益损害始终没有得到补偿,王某等低层业主选择要求撤销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解决实质上的利益受损问题。
律师建议
1.加装电梯,低层业主应在批前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2.依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协商,或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3.对于低层业主利益受损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提出补偿要求,由司法机关对补偿金额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