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勇、小浩及其监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小勇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小勇、小浩两方需赔付死者杨奶奶各项费用共计82.42万元。按照赔偿比例划分,小勇家要赔偿49万余元,小浩家要赔偿32万余元。
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法院一审判决后,杨奶奶家人没有意见,驾车的小勇一方也表示认可。但对这个结果,小浩父母则无法接受,他们一直主张的是自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眼下却需要赔偿30余万元。小浩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合议庭讨论案件
合议庭充分考量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小浩无责的情况,他们认为这并非等同于小浩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议庭认为,小浩把车借给小勇同样违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给他人暂时使用,需要尽到考察义务。
小勇、小浩虽然都是未成年人,但两人当时都已满14周岁,对出行方式、出行时的交通工具完全能够作出合理选择,日常交通法律法规也应当知晓。
最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