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背景】
由于加班现象的频繁,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北京某投资公司职工经常会因加班费的计
算基数对公司提出质疑。为此,法律顾问受托出具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投资公司
时间:2008年2月19日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企业奖金、津贴等不固定工资所占
比重加大,如何计算加班费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
点。《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此处
并未明确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劳动者全部工资(年工资总额除以法定工作日),还是相对稳定的工资(即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理论界对此
也有争议。按照全部工资作为“基数”,劳动者高兴,单位不会面临诉讼
及败诉风险,但单位的压力也的确较大;按照相对稳定的工资作为“基
数”,减轻了单位的负担,但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是特别明确,必然会加
大单位的败诉风险。
究竟以何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更符合法律精神,法律顾问通过对法律
法规的研究,尽可能从维护单位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是以劳动者
相对稳定的工资作为基数,不包括奖金、津贴等可变性较强的工资。理
由是: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四十
四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
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
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
2.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
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
数。
3.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
步明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分别规定年
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停工停产期间,加班期间的工资支付办
法)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
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从这一规定似乎也能看出,加班
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相对稳定的工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2分别指出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是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而什么是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参照《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中“最低工资包
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可以看出,基本工资和标准工
资内容应当是一致的,就是指劳动者相对稳定的工资部分。因此法律顾
问认为,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是指相对稳定的工资部分。
另外,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规定,计算加
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
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
确定。从北京市的规定可以看出,加班工资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确定。
为了降低风险,建议贵公司修改规章制度时,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为
劳动者稳定工资部分,这样既能将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精神和北京市的
规定精神融为一体,又能使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得到进一步明确,以尽可
能降低单位负担,减少纠纷。
【手记】
加班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问题,各单位对待加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单位会给加班费,有的只是象征性地给点补助,有的单位则认为加班完全是义务。对是否支付加班费、如何支付加班费,过去很多劳动者考虑到“饭碗”问题、“升迁”问题或嫌麻烦等,基本上采取的是容忍的态度。但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加班费争议已经成为发生频率最高的劳动争议之一,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此,法律顾问借所服务单位咨询之机,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将该意见转发给其他所服务单位。有的单位因此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的则专门制定了规章制度,规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