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12.7 滑车不应拴挂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
28.2.12.8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埋设牢固。
28.2.13 飞车
28.2.13.1 使用飞车时应按11.3.8的规定执行,否则必须验算导线张力,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5。
28.2.13.2 行驶中遇有接续管时应减速。
28.2.13.3 安装间隔棒时,前后轮应卡死(刹牢)。
28.2.13.4 导线上有冰霜时不得使用。
28.2.13.5 使用飞车越过带电线路时,飞车最下端(包括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在表16的基础上增加1m,并设专人监护。
28.2.14 油锯
使用油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并戴防护眼镜。使用时应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防止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28.2.15 携带型火炉或喷灯
28.2.15.1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应小于1.5m;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
28.2.15.2 不应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断路器附近以及在电缆夹层、隧道、沟道内对火炉或喷灯加油及点火。
28.3 保管、检查和试验
28.3.1 施工机具应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经常保持干燥、通风。
28.3.2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28.3.3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应与合格的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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