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业子
王业子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前段时间,线上法律咨询平台我律社有一个咨询。
当事人转错了一笔钱,而对方收款的账户恰好因纠纷在执行程序中被法院冻结了。
焦头烂额的当事人只好到我律社上向律师求助。
律师着实为这位当事人捏了一把汗。因为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这位当事人能要回钱的概率有点低,情况不容乐观。
1
货币“占有即所有”
不可排除强制执行
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该账户因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冻结。
案外人以其汇入该账户上的款项系误汇为由,在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款项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否支持?
最高院民一庭曾对这一问题做出过回答。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货币是种类物,一般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
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
相反,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这种受益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只能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下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换言之,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发生误将款项汇入他人被法院冻结的账户的情况时,汇款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取回款项。
只能起诉收款人不当得利,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如此折腾一番,汇款人恐怕很难全额取回误汇的款项。
2
审判实践存争议
“占有即所有”也有例外
不过,关于这一问题,其实审判实践也存有争议。
同样是最高院,曾发布这样一篇公报案例。
该案中,金博公司主张误将424万余元款项汇入元恒公司账户,元恒公司亦予认可。
但元恒公司收款的账户,已因另案被榆林中院裁定冻结,且误汇入的款项已被榆林中院划扣至法院执行账户。
金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在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中,最高院认为,金博公司并无向元恒公司汇款的意思表示,元恒公司也无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
因此,误转行为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即该款项的实体权益仍归金博公司所有。
同时,误转款在误转完毕后由法院冻结并扣划至其执行账户,已属特定化款项,元恒公司并未实际管领或控制款项,因此不构成对误转款项的占有。
此案中,最高院是认可了金博公司对误转款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
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和最高院的公报案例,都具由指导性参考价值作用。但因结论相左,更需要汇款人提供相关事实依据,以利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3
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误将款项汇至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的账户的情况,结合上文分析,以及审判实践争议的现状和律师的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汇款人误转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该方式即使不能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结果,至少也可暂缓执行,为其他诉讼程序争取时间。同时也有机会争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2、误转人应同时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以便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3、劝诫大家,转账汇款前,一定要仔细核对转账汇款的事由、金额,及对方的身份信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刘某荣、金博公司、第三人元恒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 (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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