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退休条件要点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社会保险账户为“一般账户”。
3、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
二、办理退休材料要点
1、用人单位及职工提前三个月向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北京地区区县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科)提出退休申请。
2、提供以下材料:
(1)外埠职工本人书面退休申请及结论领取授权书;
(2)外埠职工本人户籍材料(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
(3)外埠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首页、骑缝处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5)用人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均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6)《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
三、办理退休程序要点
1、外埠职工在京办理退休审批时限一般为1-3个月。
2、北京地区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及外埠职工提交退休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北京地区区县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向外埠职工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事档案所在地(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送达《协查函》,要求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关外埠职工退休待遇领取、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数据和意见;
(2)北京地区区县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相关协查复函后,对存在视同缴费年限且初步符合退休审批条件的,北京地区区县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将外埠职工相关退休材料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无误的,北京地区区县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准予退休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