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2.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3.环境问题:指人类在驾驭自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带来的环境污染以及形成的环境公害。具有阶段性、区域性的特征。
4.环境管理:是对人类损害自然环境质量的活动施加影响(特别是水、大气和土地),也就是对人类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实行控制性的影响,使外界事务按照人们的决策和计划方向进行和发展。
5.环境要素:环境要素也称作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
6.环境影响评价(EIA)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7.环保“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
9.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0. 自然保护区三区原则:指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不得进行保护目的以外的任何活动的区域)、实验区(在不影响保护对象和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旅游、科研、教育活动的区域)和缓冲区(可进行旅游、生产、开发组织以不破坏、污染整个自然保护区为限的区域)等三个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