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的契约精神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约精神。在当时的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社会契约精神,起源于西方人文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对西方民主、自由、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深刻的影响。
契约精神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
在中世纪,英国法院系统很少,因此在地方和庄园法院中,如果人们对为偿还债务,他们和证人将出庭并宣誓(称为法律赌注)。如果他们输了官司,他们就有作伪证的风险,因此这是在其他地方解决争端的强烈鼓励。
如果指控“侵犯案件” ,皇家法院接受索赔,无需法律赌注。将召集陪审团,但要进入由1215 年大宪章规定的皇家法院为了在伦敦会面,必须指控国王的和平遭到破坏。
但逐渐地,法院允许在没有此类麻烦、没有侵权行为的 情况下提出索赔,尽管仍然有必要创造性地为此辩护。
例如,1317 年,西蒙·德·拉特尔斯登 (Simon de Rattlesdene) 声称有人卖给他一桶被盐水污染的葡萄酒,“用武力和武器,即用剑和弓箭”。
从 1350年左右开始,衡平法院和国王法庭开始允许在没有虚构武力和武力指控的情况下提出索赔。
否则,违反盟约需要出示印章协议证明. 然而,在 The Humber Ferryman 的案例中,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允许对一名摆渡人提出索赔,该摆渡人将一匹马丢下了船,而这匹马是他承包要运载横渡亨伯河的。
尽管有这种自由化,但在 1200 年代,争议价值的门槛已设定为 40 先令。尽管它的重要性随着逐渐通货膨胀而逐渐减弱,但它阻止了大多数人进入法庭。
此外,农民的契约自由受到坚决压制。黑死病之后,1351 年的《劳工法》阻止了工人工资的任何增长,除此之外还助长了 1381 年的农民起义。
契约士兵十四世纪,士兵变得更加专业。也就是说,他们是为了战斗而获得报酬的,而他们以前提供服务是作为他们对领主的封建义务的一部分。
到 1330 年代,英国军队(实际上是一些小型的临时军队)是一支完全受薪的军队,尽管有些人仍然出于对国王的封建义务感而战斗。
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是契约劳工。契约是士兵和他服役的人之间的合法合同。合同在一张纸上写了两次。它被切成两半,锯齿状的边缘可以合在一起。
正是由于该文件的边缘具有假定的牙齿状性质,因此得名。士兵拿了一件,上尉拿了另一件。如果对欠谁的债有争议,可以将这两份文件合并起来以表明它们曾经形成一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