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总体要求:
1、企业必须规范建设“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2、原则上,企业清下水不得排入明渠水系,若确需排放的企业必须向园区环 保分局、污水处理厂申请同意,且清下水排放口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 园区监控中心联网;
3、企业排放的雨水、清下水必须达标,对超标排放的实施严厉查处;
4、原则上,一个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一个排污口通向园 区污水处理厂的“一企一管”,即“一企两管”;若确需设置多个雨水清下水排 放口的,须向园区环保分局、污水处理厂申请同意后方可建设,严禁私设排放口; 5、雨水清下水、污水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 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 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三、具体实施规范: 一收集 企业清下水、污水必须通过管道有效收集、输送至规定的收集系统内;原 则上,企业雨水必须使用地面明沟进行收集、输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