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暸望的建筑物。
2.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4.禁止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5.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6.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7.禁止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安全保护区内的限制行为
1.不得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2.不得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
3.不得擅自在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造建(构)筑物、违法取土、挖沙、采空或上跨下穿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
4.安全保护区内的既有建(构)筑物、油气管线以及靠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和杆塔、烟囱、树木等,不得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5.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6.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安全保护区外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要防止
1.高铁线路两侧30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2.高铁线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构)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3.可能影响高铁安全的市政工程,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可施工。
4.对铁路两侧坡地进行开发建设,危及高铁安全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
5.高铁沿线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6.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7.不得擅自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8.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9.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