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铜山古冶矿遗址)
官办手工业中的劳动力分为固定人员和临时性人员两种。固定人员一般是因罪被籍没的罪犯和家属,被称为官奴婢;临时性的人员是根据租庸调制度从民间征调的工匠和力工。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唐朝的租庸调度也改为两税制,老百姓不用缴纳实物特产而是交钱纳税,也不再从民间征调人员服役,临时性工匠的不足就改为由市场雇佣的方式来弥补。
杨国忠负责铸钱的时候就有过一个故事,由于铸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开始杨国忠征调了一批农夫来铸钱,这些农夫没干过这种工作,又是被迫服役,铸钱的效果很不好,用棍子打也不见改善。后来杨国忠接受手下建议,从市场上高价招募专业工匠,果然又快又好。
盛唐起这种劳务雇佣行为开始出现,被称为“和雇”。与现代的劳动力自由买卖相比,和雇制度还有很大的强制成分,工匠劳动的时间、报酬都由官府决定,皇帝也曾经下诏要求不得过分压榨和雇劳动力。但总的来说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过程,比直接征调服役还是有一定进步性的。等到中唐改行两税法之后,劳动力雇佣方式已经普遍采用和雇制度。
官办手工业所需的原材料大部分来自各地进贡的土贡方物;百工监等部门也有原材料生产基地,可以直接获得材木木材;铜铁等金属原料从市场上也有一部分补充。
由于大部分原材料是打着特产的名义进贡给皇帝的,所以不计成本,对质量、数量也有较高要求。再有不足,就采取“和市”的方式从民间采购,这种模式从初唐就已经比较普遍,到盛唐时期已经无物不可买卖。
但和市与和雇一样,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尤其是各级官吏在其中上下其手,反而成为掠夺百姓财富的一种手段。唐王朝各代帝王很多都发现了和市带来的民生和吏治问题,但与现代社会一样,公平是相对的,尤其是在朝廷采购规模巨大的前提下,商人们还是愿意与朝廷打交道,毕竟还是有利可图的。
(大唐长安西市)
【民间手工业作坊和家庭手工业是唐朝工业体系的重要补充】
唐王朝对民间手工业从业者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功作贸易者”划分为匠籍,要求工匠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是士农工商中的一种。初唐盛唐时期,要求民间手工业者轮流到官府手工业部门服役,一般一年二十天左右,并与府兵制类似,采取半军事化管理方式。后来逐渐和雇制度产生,以及两税制的实行,才使民间工匠摆脱了这种强制性征调服役。
家庭手工业是传统耕织生活方式的一部分,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商品交易活跃,几千万大唐人对各种商品的需求量是官半手工业和民间手工业作坊无法满足的,而家庭通过这种手段生产一些相对简单或技术要求不高的产品,既满足了市场需求,也给唐朝普通百姓家庭带来了一些额外的收入。
其中家庭纺织业是最主要的生产内容,而且为了能够实现夜间劳作,经常几家妇女凑到一起,在灯火下集体劳作。为了节省灯油费用,唐朝时出现了一种陶瓷制作的省油灯,油盏中空可以注入清水,灯油温度下降则挥发量减少,“可省油之半”。
家庭纺织业肯定是解决了一批唐朝妇女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给陶瓷业等配套行业带来了新的商品市场。
(唐代瓷制省油灯)
对于民间手工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唐朝时期政府不像管理官办手工业产品那样严格,采取立样制,把产品的标准品发放到各民间作坊,以供工匠们生产时进行参考。这种方式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并成为缴纳实物赋税和贸易的商品检验依据。
按唐代有关规定,制造的长刀、弓矢以及各种器物都按立样制进行生产,工匠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印在产品上,假货没收,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市场流通。
对于民间缴纳的赋税,比如绢帛等各种丝织品,唐王朝更是严格控制质量和产品规格。在《唐律》中明确规定了“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并且在《唐律疏议》这部司法解释中规定,涉及对象包括公私用的各种织造物,对于“不牢、不”以及规格尺寸短缺的都要处罚,管理不善的市场官吏和地方官也有连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