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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证还能办吗(现在国有土地证怎么办理)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2-11-25 12:23:49作者:YD166手机阅读>>

本文章来源于消费日报(记者 王儒 刘家成)一张违规颁发的“国有土地证”,在贵州省镇远县“流转”至今,撤而不销,相关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为此,本报记者依据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映,展开了调查。

据该公司投资商蓝鸿泽、张涛反映,2012年,通过转让,他们以6000余万元(已付4000余万元)从镇远县商人雷帮桦等*手里取得了“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拥有位于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村87.43亩土地的使用权。后来却发现,这87.43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违规办理的。

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撤销涉事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于蓝鸿泽所反映的问题,在贵州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关注下,2018年5月28日,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向蓝鸿泽发出《关于对镇远县燕子岩信访问题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指出:该涉事土地取得方式于法无据,多次违规颁证并变更土地用途,该土地获批后仍然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018年7月2日,黔东南州政府向镇远县政府发出《关于对镇远县“燕子岩87.43亩”土地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黔东南府函[2018]94号文)。《整改通知》明确指出,涉事土地取得于法无据、多次违规颁证并变更土地用途、土地获批后仍然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州招商引资环境,体现政府诚信、公开、公平、公正,责令镇远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自行纠正存在的错误行政行为:

一是立即撤销为涉事土地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收回该涉事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是对与涉事土地相关事宜依法妥善处理,尽快消除矛盾隐患。

三是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求镇远县于2018年7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处理结果。

涉事土地为何存在多项违法违规问题?

梳理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和州政府的《整改通知》,记者发现:涉事土地存在多项违法违规问题。

1997年至1998年间,镇远县政府在没有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将羊坪镇燕子岩村87.43亩集体土地“未批先征”。随后,在没有进行土地招拍挂的情况下,将燕子岩87.43亩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4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给黔东南燕子岩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使用。土地证上载明地类为“荒劣地”。而镇远县政府“未批先征”前,涉事土地到底是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还是“荒劣地”,《告知书》和《整改通知》均没有提及。

2007年8月,镇远县国土资源局直接为黔东南燕子岩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办理了土地用途变更,由原来的“旅游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并换发4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9年11月,黔东南燕子岩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雷帮桦,*彭金江、于香锦、吴增义重新注册登记成立了黔东南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4月,镇远县国土资源局明知涉事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不具备出让条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方可出让),却仍然与新鸿基公司补签了合同编号为镇远县【2010】0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5月,镇远县国土资源局再次为新鸿基公司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颁发3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如此,镇远县国土资源局在2010年补办该宗土地出让手续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计算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有误,将自行确定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的涉事土地而作为“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计算补缴金额(只收取评估总额35%),存在不足额收取问题,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该出让合同部分条款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例如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将旅游用地变更为综合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而改变土地用途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计算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的《评估技术报告》部分内容存在明显错误,例如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却参照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该土地出让合同未规定土地使用条件,未载明土地开发利用的相关经济指标(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五、未见《评估技术报告》备案材料。

记者查阅相关政策规定,2002年8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国土资发布[2002]265号《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通知》要求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禁干预土地资源配置,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场,全都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如果领导干部继续搞个人审批,无论有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纪律。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通知》明确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一批土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以个人或集体研究的名义干预或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监察部将严肃予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而在镇远县在给黔东南州纪委的汇报材料上称,涉事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取得,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就进行供地,属“三边”工程(边供地、边规划、边审批),确实存在不规范行为。为完善相关手续,镇远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积极组织该宗地的报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同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黔府用地函(2012)219号批复,该批复批准了该宗土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可以进行房产开发利用。同时,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4年7月经镇远县人民政府批复,不符合规划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

从1998年至2012年长达14年的时间里,镇远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在给雷帮桦等四人的公司办理、换发国土证时,没有将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界定并处理完毕。

整改通知发出后

涉事土地仍未妥善处理

记者从投资商蓝鸿泽处了解到:渝商蓝鸿泽、张涛经人介绍并经过多次考察,最终选定到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投资开发。2012年11月13日,蓝鸿泽、张涛与雷帮桦等四人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雷帮桦等四人将其在新鸿基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蓝鸿泽、张涛。

2012年11月13日,双方签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新鸿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雷帮桦拿出镇远县人民政府为新鸿基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在银行抵押贷款2000余万元的贷款凭据。

2013年1月16日,双方当事人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10月30日,蓝鸿泽签收《移交清单》,从而拥有新鸿基公司名下坐落在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村的87.43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蓝鸿泽告诉记者,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自己和张涛共向雷帮桦账户及雷帮桦指定账户汇款3011万元。2013年10月17日,镇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新鸿基公司发出《镇远羊坪“在水一方”项目提高容积率的通知》,同意该项目容积率由2.0调至3.5。

2013年10月18日,镇远县国土资源局向新鸿基公司发出《关于及时补缴提高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函》,2014年3月27日,新鸿基公司缴清1938.33万元土地出让金。就在蓝鸿泽踌躇满志准备着“在水一方”居住小区的开发时,却意外得知,新鸿基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来源不合法,根本不具备开发条件。于是,蓝鸿泽不再支付雷帮桦股权转让尾款。

2014年10月,蓝鸿泽以股权转让存在争议和国土证来源不合法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与雷帮桦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同时要求镇远县国土局撤销其颁发的该宗土地的“国土证”。由于法院此前判决的依据都是以土地证合法有效为前提,因此蓝鸿泽提起的几次诉讼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随着黔东南州政府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镇远县政府立即撤销为涉事土地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涉事土地的相关事宜可以依法妥善处理。

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记者参加旁听了解到,黔东南州国土局负责此宗涉案土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征用“羊坪镇燕子岩村87.43亩集体土地颁发《国土证》于法无据。”与此同时,记者采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及多名法律专家均认为,黔东南州国土局给蓝鸿泽的《告知书》已经明确指出,镇远县政府在此之前为涉事土地颁发的“国土证”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涉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黔东南州政府责令镇远县撤销涉事土地颁发的“国土证”也是行政行为。而(法发[2004]5号)第二十二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均未包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

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及时处理镇远县人民政府违法违规颁证问题的函中指出,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政府多次违法违规为该涉事土地变更土地用途,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为严重的是,为了让黔东南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够抵押融资,原镇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4月14日又违规与黔东南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再次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时至今日,违规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仍然撤而不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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