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宋明两朝台院,监察百官可凭借风言风语弹劾不法,御史们纵然是听信谗言,也不会被定罪。可在唐朝,皇帝明令禁止诬告,这虽然无法让朝廷达到“水清”的程度,却让御史台有了更强的话语权。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人负责,“列于合门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元日、冬至朝会,则乘马、具服、戴黑豸升殿。巡幸,则往来门旗之内,检校文物亏失者。”在殿院严格管理下,廷殿仪式、朝中例会从不出错。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人,负责监察京城之外的州府官员,相当于《庆余年》中监察院的四处。察院对地方官员的考察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考察为官者人品,孰善孰恶,为恶者不再启用;
第二考察为官者在为政期间百姓户口流散情况,探查徭役情况;
第三考察当地百姓生计;
第四考察当地是否有不务事业的奸滑盗贼;
第五考察为官者的才华,看他能否堪当大任;
第六,探察当地是否有“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经此六项探查,察院将为官者学识品行、当地百姓生活情况等一并掌握,客观上也提高了地方官员处事的积极性。
唐朝御史台原有监察弹劾百官与审讯的作用,但随着唐朝政权日渐腐朽,御史台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初始时,御史直接向皇帝弹劾官员,可后来却渐渐加入进状、关白等步骤,将弹劾一事程序复杂化。
唐中宗时,御史弹劾的“状纸”必须经过中书门下的审核,他们的工作不再具备独立性和隐私性。御史台中的官员品阶不高,纵然是御史大夫,也仅仅是从三品。如监察御史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官员,也仅仅是正八品。
虽然品阶不高,但是这些监察官员的任选标准却很高,在很大程度上比较重视个人品质和为人处事。
《唐会要》曾有详细记载:“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
除了任选标准高之外,社会地位和朝廷赋予的职权很大。唐朝时,中央权力系统主要由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御史台所构成。为了维护品阶不高的御史台各级官员的社会地位,唐朝甚至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唐会要卷四十》里有详细记载:“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即*,当流即流,不可决仗,可*而不可辱也。”
上文说到过,监察官员的品阶不高,但毕竟属于中央权力系统,所以,职权其实相对而言,还是很大的。唐朝的监察官员拥有独立弹劾权,尤其是在唐朝初期,监察官员可以自由地弹劾任何人。即使从属于御史台机构,但弹劾时则不用通过上级批准。《通典·职官六》里就曾记载着一件事:
唐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后,御史大夫李承嘉曾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肖至忠却答曰:“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李承嘉无言以对。
大概意思就是说,御史大夫责备监察官员,为何弹劾之事,不与他汇报,这不符合礼仪。监察官员随即以“故事”反驳,说御史是皇帝的耳目,有独立奏事的权力。
但在唐玄宗时期,宰相专权出现,监察官员没有了独立弹劾权,出现了“进状”和“关白”的规定。直到唐肃宗上台,为了打击宰相专权,恢复了监察官员的独立弹劾权,废止了“进状”和“关白”等程序。
但综合来说,无论是朝中权倾朝野的大臣,还是穷乡僻壤里不入流的小官,都在御史台的监察之列。在这复杂的环节中,若皇帝不能知人善用,误用佞臣,那他这居庙堂之高之人,必然会受到蒙蔽。
御史台中,察院与地方官员联系最为密切,若他们收受贿赂,伪造功绩,将皆大欢喜的成绩呈递给皇上,那受苦的终究还是天下百姓。
安史之乱后,唐朝官员争斗之风日盛,寡廉鲜耻的观念变的淡薄,此时独立于朝廷的御史台,倍受狼狈关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谁又能禁得住诱惑?御史不再是公正的官员,他们逐渐被环境同化,有的与权臣沆瀣一气,谋取利益。有的插手皇位之争,恶意弹劾异党。有的胆小怕事,不再直言不讳。仍旧保持当初那份浩瀚之心者,少之又少。
《庆余年》中,监察院是皇帝的耳目,不容许任何人插手。而唐朝的御史台,是皇帝监察百官的门户,两者建立之初的目的,皆是为了维护百姓。
但监察院逐渐变为陈萍萍手中的利刃,御史台变为大臣们打擂台的战场,纵使陈萍萍与庆帝多谋善断,也还是让长公主在监察院中安*自己人。
在这场乱世中,无论是监察院还是御史台,都无法做到独善其身。
参考文献:《史记》、《唐六典》《唐会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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