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偿新标准

1月19日,潍坊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年11月30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对《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出修订,根据新修订的《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九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规定,重新调整了潍坊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形成了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二)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被征收房屋内有大型设施、大型生产设备和大宗物品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的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二、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非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
以上标准每月不足600元的,以600元计算。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1.工业房地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按照证载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价值的6.5%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2. 商业及办公房地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按照证载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价值的3%一次性给予补偿。
四、专家鉴定费
对被征收房屋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每份报告鉴定费不得超过5000元。
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