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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人死后收回的条件(直管公房户主过世可以分户承租吗)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3-02-09 15:21:31作者:YD166手机阅读>>

直管公房承租人死后收回的条件,直管公房户主过世可以分户承租吗(1)

我们都知道,公租房的产权是国家的,不属于承租人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规定说明,只有遗留的个人财产才属于遗产,而公房的产权因为不属于承租人,所以按照规定,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那么,在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该如何处理呢?配偶和子女,谁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呢?近日,京声律所就处理了一起因承租人死亡,引发的继母和子女争夺公租房财产的案例。我们作为继母田阿姨一方的委托人,成功帮她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

【案情回顾】

郭某早年丧母,由郭父独自将他抚养成人,两人共同住在由郭父单位分配的公房中,郭父是承租人,两人户籍均在承租的公房中。

郭某毕业后,希望出国留学,但考虑到父亲一个人在家不放心,于是跟郭父商量给他找个老伴的事情。郭父同意后,郭某将想法告诉了居委会的,一方面是希望居委会能介绍撮合父亲,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居委会能关注一下独居老人。

一年后,郭父打电话给郭某,说自己结识了居委介绍的田阿姨,人很好,打算跟他结婚。郭某表示同意。郭某留学回来后,郭父觉得儿子年龄不小了,考量给他买套房子,于是二人商定首付郭父用自己的积蓄承担,贷款由郭某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都登记在郭某的名下。

田阿姨对此没有异议,她与郭父结婚前没有房子,婚后与郭父一起居住在公租房内,虽然明知这套房产未来自己不享继承权,但田阿姨也没计较,毕竟郭父是用自己的积蓄给儿子买房,她觉得也是合情合理。

郭某购置房屋后,因涉及房屋装修,新房尚不能居住,于是暂且与父亲和继母共同居住在公租房内,田阿姨仍然没觉得有什么不妥,一家人其乐融融。

可不料,2021年9月,郭父突发心梗,送院抢救无效,当晚就去世了。郭父去世后,就其遗产继承问题,郭某与继母田阿姨产生了分歧。田阿姨没有觊觎郭某名下的房产,但认为自己有资格继承郭父名下的公租房,要求将公租房的合法承租权,更换到自己名下。但郭某却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从小与父亲共同居住的,承租权理应更换到他的名下。于是,就公租房的更名问题,二人产生分歧,最终闹上法庭。

【律师办案】

郭某的做法让田阿姨很伤心,如今他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产,但田阿姨的处境却堪忧。她自己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继承郭父任何遗产,如果失去了公租房的承租权,晚年的生活将无依无靠,无房可住。于是,为了案件能够胜诉,田阿姨找到京声律所,希望袁润律师无论如何要帮她争取到公租房的承租权。

袁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对田阿姨目前的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

首先,郭某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产,这套房产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房产证均登记在郭某的名下,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套房屋是郭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购房首付款是郭父用个人积蓄支付的,但这些积蓄系郭父在婚前积攒的,并不属于郭父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加上郭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给郭某买房的,应属于郭父对儿子的赠与,故新房子不属于郭父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郭父的遗产,依法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继母,也即田女士,无权主张分割。

其次,承租公租房的处理。郭父的单位分给他的两间房屋性质上属于承租的公房。郭父作为承租人,他对两间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公房并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起诉分割公房的,法院原则上也不受理。

承租的公房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则这类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是,如果产权单位不同意,那么无论是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在该公房尚不能转化为财产收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郭父的遗产的。

其三,公租房能否变更承租人?郭父所承租的公房是早年单位的福利分房,一般来说,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去世之后,单位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者将承租人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由此可见,郭某虽然满足“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这个条件,但因其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产,所以他不满足继续承租的条件。而田阿姨作为配偶,名下并无房产,她则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所以只有田阿姨有资格继承郭父的公租房,作为新的承租人,继续使用该房产。

最终,在袁律师的帮助下,田阿姨成功完成了该公租房的变更申请,成为新的承租人。也就是说虽然田阿姨没有直接继承公租房的房产权,但她将享有终身居住权,她可以在这里安度晚年,不用再担心无房可住了。

总之,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公租房的继承问题,尤其是涉及再婚家庭中的公租房房产纠纷问题,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常常会引发纠纷。因此法律才会规定,优先照顾没有房产的一方,以保障公租房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可以说是充分做到了法理与人情兼备,这样的判决也是能够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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