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增了解散事由的公示条款,我们认为这个新规定的细节非常重要,以往公司解散并未要求公示解散事由,甚至有一些公司的合作方都不知道公司解散,这大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和纠纷发生的概率。现在新《公司法》要求解散事由必须公示,也就是不仅要公示该公司的解散流程,还需要公示解散的具体事由,那么合作方或者相对人一旦知道公司进入解散流程以及解散的具体事由,就会更加谨慎地与公司进行交易或者交往,这实际上是提供了市场保护机制。另外,对于公司继续存续的条件和程序,2018年公司法仅规定了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公司的情形下,修改公司章程可以使公司继续存续,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可以通过*会决议继续使公司存续,即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会决议解散”而解散公司的,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经*会决议而存续,这种做法更简便和快捷。当然,这里还需具备的一个前提是,公司尚未向*分配财产。
另外,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2018年公司法并未明确提出“清算义务人”这个概念,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实际上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是两个概念,清算义务人负有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及时成立清算组,而清算组成员的职权和责任则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新《公司法》明确了这个两个概念的界限,对于公司后续的清算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新《公司法》还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以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新规,一方面与《民法典》进行了衔接和统一,另一方面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最后,新《公司法》也明确了清算组成员的信义义务以及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尤其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的,那么清算组成员的信义义务也与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了衔接和统一。


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实际上2021年的国务院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简易注销已经有所涉及,这次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立了该制度。简易注销制度就是解决一些企业因为各种目的设立,但实际没有长期正常营业或者业务类型比较简单,也没有债务或债务已经结清,能够使得这些企业快速注销。新《公司法》明确,对于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公司,经全体*承诺,可以进行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的,应当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不少于二十日,若公告期满,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申请注销公司。另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在简易注销的情形下*作出的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会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公司、*、外部债权人,甚至外部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等,所以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强制注销制度,即对于“僵尸企业”,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被强制注销并不会影响公司原*、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
本次公司法修订坚持守正创新,在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上进行了完善,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强调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成果,另外放宽了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完善了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制度。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之下,以立法工作完善公司设立、退出机制,有利于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