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征收办法,税务机关通常对经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才会按偷税处理处罚,对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是责成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本案对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并处罚,实属罕见。这是否有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还是其中另有玄机呢?
2024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税稽三罚〔2024〕33号),对上海TA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23年二季度少预缴企业所得税14,541.21元,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百分之五十罚款7,270.61元。
一、案件信息
(一)处罚事由
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处2023年二季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4,541.2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270.61元。
二、老马点评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征收办法,是税法的基础性常识。
反映在税务稽查中,通常对年度企业所得税(即经汇算清缴)发现少缴问题,才会按偷税处理处罚。而对于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现少缴问题,一般情况下只会责成补缴并加滞纳金。
本案对2023年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即定性为偷税)处罚,有悖于常理,有可能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这一复函至今仍在上海市税务局官网上能查到。
可惜的是,该复函已于2011年1月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明确废止。
老马认为:文件废止不代表文件内容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在复函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预缴存在不能准确计算的问题,不应作为偷税处理。本案中第三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时,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结束,应给予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机会。
况且,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本身即是违反税法行为,具备可处罚性。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定性偷税这一个选项。那么,为什么本案仍定为偷税呢?
猜测一下,可能与下面这个规定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少缴企业所得税额14,541.21元,无论按25%、15%还是5%的税率计算,虚开金额显然超过1万元。那么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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