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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案(保险公司团队管理的经营思路)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3-10-30 09:59:20作者:YD166手机阅读>>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案,保险公司团队管理的经营思路(1)

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保险业务的管理,有效维护公司保险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是指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所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意外伤害,对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和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 公司投保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将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几率与转移风险所支付的费用进行综合分析平衡后,决定投保与否和选择保险险种。

第四条 由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的各种保险,公司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全部保险利益。法律法规对受益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险不适用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范围内的各类社会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XXX为公司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保险管理办法的拟定和对有关人员进行保险法律知识的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办理保险投保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索赔和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公司保险利益。

第七条 公司保险标的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产保险投保的前期工作,提供拟投保的财产明细和拟投保的险种,参与保险合同的协商洽谈,承担投保人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保险标的物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和义务:

(一)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与完好性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

(二)对保险标的有关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三)对保险事故隐患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负有认真进行整改的责任;

(四)对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动、危险程度的增减、保险价值的变化、权利的转让等,负有通知保险人和提出变更保险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五)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遭受损失时,负有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保护现场、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勘查现场的义务;

(六)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负责查清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与材料,请求保险金赔偿给付。

保险标的物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以上责任和义务,需向保险人告知和交涉的,应通过XXX办理。

第九条 保险标的物资产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财产保险事宜。负责保险的人员须熟悉保险标的物的管理,懂得保险法律知识,掌握保险险种的条文规定。

第十条 保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须对保险险种的条文审阅清楚,确切地理解掌握保险要约的真实内容与含义。对保险人格式合同中有悖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事前约定方能保证公司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人在格式合同之外所做出的承诺,应另行定有书面协议进行修正或补充,以防止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和发生保险事故后公司的保险利益无法保障。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案,保险公司团队管理的经营思路(2)

第三章 财产保险

第十一条 公司财产保险由XXX会同各资产管理部门在了解掌握与公司财产有关的各种保险险种的具体规定之后,依据本办法第三条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是否投保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财产,依法应由承运方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原则上公司不对所托运货物投保。如所托运的货物价格昂贵、运输路况复杂易出事故,且对承运方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不具有把握时,公司应自行对所托运的货物投保运输保险。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投保的固定资产财产及所选择的保险险种,由XXX报公司审批,经公司领导书面签批后交由XXX按批准的险种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公司财务部门支付保险费用;拟投保的货物运输保险,由该货物项目管理部门申请,XXX办理,公司财务部门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十四条 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所承担的赔偿,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的保险。交强险属国家对机动车辆的强制性保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属保险项目的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十六条 公司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全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性保险。商业保险的项目与保险额,根据车辆状况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定。

第十七条 公司新购置的车辆在办理车辆登记时,由车辆资产所在部门向与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将车辆有关资料提供给XXX办理商业保险。在用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到期的,由XXX统一办理续保。

第十八条 公司车辆保险后,XXX应及时将保险合同原件及交强险保险标志交给车辆资产所在部门或车辆使用部门,XXX及其他需存留保险合同的部门收存复印件备查。车辆使用部门应妥善收存保险合同原件,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在车辆上指定位置粘贴交强险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如有丢失,应及时通知XXX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受让方式所接收的车辆,办理车辆转让接收部门应要求出让方变更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转为我方;出让方不能办理保险合同变更的,公司再行投保。公司向外转让车辆以及公司车辆注销登记或丢失的,车辆资产所在部门或车辆使用部门应通知XXX办理交强险及商业性保险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第二十条 车辆使用部门未申办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上道路行驶,以及未按规定粘贴交强险保险标志或保险标志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伤害,或被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予以罚款处理的,所发生费用全部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案,保险公司团队管理的经营思路(3)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职工受到意外伤害时相关利益得到保障,公司规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期限为一年,投保人员范围为在岗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由XXX统一办理投保,

第二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乘坐交通工具身故及伤残(包含乘坐飞机、轨道、轮船、客运)和交通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不再为员工因公出差而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对员工重复购买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在国外工作的,公司可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需要公司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死亡 、伤残和医疗保险的,由组织安排出国公出任务的部门申请,由XXX统一为其投保该公出期间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和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员工乘坐公司车辆公出(包括车辆驾驶员),公司在车辆商业保险时按乘员座位投保车上人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乘坐公司车辆公出的人员,不需再办理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车上人员不得超过所乘车辆的定员数额。

第二十六条 公出人员在公司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之外,个人可自行出资增加相应保险份额或另投保其它保险险种。

第二十七条 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按工伤及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如为员工工作期间投保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届时另行规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如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了长期的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不得再申请投保本章中的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公司不再给报销保费。

第六章 保险人的选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选定应在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掌握各保险人所设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度、保险费率、理赔或免赔规定、优惠待遇等的差异后,选择保险金额高、保险费率低,以及信誉度高、理赔程序便捷高效的保险人。

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选定须多家洽谈、综合比较分析,必要时可通过招标的形式选取。所选定的保险人必须具有直接经营该保险业务的法定资格,不得通过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七章 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一旦发生事故,该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查明该财产是否保险,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资产管理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XXX报保险人勘查事故现场和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赔偿请求。未经保险人同意或认可,不得擅自对事故后的保险标的物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车辆使用部门可直接通知保险人进行现场勘查。一般车辆保险责任事故,车辆使用部门可直接向保险人报案,提请理赔。重大车辆保险责任事故,包括涉及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车辆使用部门在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后通知XXX,由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由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或其所在部门应立即通知XXX或XXX,由XXX或XXX负责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车辆使用部门及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如不能确定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和尚不清楚具体保险利益时,以及保险人对保险索赔请求不予受理,或保险金赔偿数额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XXX,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财产保险事故中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在财产保险事故中所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资投保的各类保险,有关部门及人员未履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擅自放弃公司保险利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务独立核算的各分、子公司有关保险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分、子公司委托XXX办理保险投保和处理保险责任事故的,XXX应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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