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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结构与水平结构的区分判断(垂直结构和水平结构的例子)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3-11-05 19:15:30作者:YD166手机阅读>>

《社会科学辑刊》2023年第5期,105-114页。

【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研究】

从“补偿性”到“参与性”:生产方式变迁背景下保险社会的困境与超越

王 一

  〔摘 要〕我国目前的社会保护体系属于较为典型的保险社会体系,形成了以社会风险共同性假定为前提、以个体同质性为基础的机械团结,同质性的贡献原则和排斥性的补偿原则的结构模式,基本满足了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保护需求。但当生产方式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时,劳动组织方式发生变革、个体异质性越来越鲜明,契约的排斥性和风险的异质性使保险社会面临挑战,保险社会的机械团结被信息化生产方式和知识变革所瓦解,社会保护体系需要以个体差别为基础的有机团结。以“赋权”为核心的社会参与为社会保护体系的有机团结提供了一种可能。社会保护体系为社会成员提供可参与的包容性行为或活动,使社会成员获得自身价值、提升收益能力,形成“参与性”的有机团结,能够以此摆脱保险社会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排斥和个体异质性风险的挑战,满足信息化生产方式的社会保护需求,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关键词〕生产方式变迁;保险社会;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社会参与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21CSH068)

  〔作者简介〕王一,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23)05-0105-10

现代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体系作为保护社会成员免受市场机制伤害的各种国家干预政策〔1〕,是平衡经济增长与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所在。现代社会保护体系的基本形式包括:基于社会保险和贡献相匹配的俾斯麦模式,基于税收和社会权利的贝弗里奇模式〔2〕,以及这两种模式的各种组合。第一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通过参保者共同承担社会风险以预防贫困,并形成社会保险意义上的社会契约和社会团结的社会保护体系,被称为“保险社会”(insuring society)。〔3〕我国目前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护体系属于较为典型的保险社会,但国内对保险社会的探讨尚未充分展开。保险社会的基本逻辑是将疾病、失业、年老、工伤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归结为同质风险,假定社会成员将平等地面临各种社会风险,进而形成社会化、聚合化、固定化的社会保护体系。历史经验证明,保险社会较好地适应了工业化生产方式,福利国家也是在保险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4〕但在生产方式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的过程中,团结原则的瓦解和社会契约的排斥性使保险社会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不仅无法为非(正规)就业群体提供有效的社会保护,而且正规就业群体社会保护的公平性、可持续性也备受质疑。中共二十大报告在增进人民福祉方面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等要求,面对保险社会的困境和时代发展需求。如何在信息化生产方式下认识、理解进而突破保险社会困境是我国社会保护体系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5〕

一、工业化生产方式下保险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理论将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则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生产方式是马克思用以分析生产过程最简明的综合概念。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发展观包括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方式、技术方式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演变大致可以概括为:原始社会生产方式、农业文明生产方式、工业化生产方式及其后的信息化生产方式。保险社会与工业化生产方式相伴而生,在回溯保险社会的原初逻辑时,我们有必要从传统社会保护制度向现代社会保护制度的过渡谈起。学界普遍认为现代社会保护实践的萌芽最早出现在济贫法时代。17世纪初,英国的工业革命导致大量生活无着的流民和贫民产生,他们频繁造成社会*乱和暴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英国为解决当时严峻的社会问题形成了以《济贫法》为核心的社会保护体系,给老弱病残等所谓的“值得救济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救济,对流民等所谓的“不值得救济者”予以惩罚并强制其进行劳动。〔6〕这一时代社会保护的逻辑非常明确,贫困者要么工作,要么接受救济。贫困者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劳动能力的贫民,他们被认为是因为自身懒惰、酗酒等原因而陷入贫困的,因此他们必须自我负责,通过“劳动救济”的方式维持生存;另一类是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孤儿、老人、残疾人等所谓“值得救济的人”,他们并不是由于自身主观原因而陷入贫困的,因此有资格获得救济金等生活援助。这种划分方式涉及对贫困的价值判断。贫困究竟是公共债务还是个人责任,这个问题为社会保护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向提供了契机。

进入19世纪,以机器大工业为表现形式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创造了空前的财富,但财富主要集中于少数资本家手中,工人群体陷入普遍贫困当中。当时社会救济的对象一般包括无法工作的残疾人和失业者,但是当工人的收入水平低到无法维持其基本生存时,区分不幸的“值得救济者”和懒惰、恶习的“不值得救济者”变得越来越困难,责任标准变得愈加模糊。18世纪的贫困者是个体,而19世纪的贫困则成为工人群体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产阶级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出现了。此时的贫困问题已经不能仅仅用援助来解决,无产阶级不仅质疑社会结构的根本基础,而且希望打破财产权和援助权之间的关联。在社会救济无法满足社会保护需求的背景下,社会保护实践出现了重要转向:将保险应用于社会保护制度。

保险从风险的角度处理社会问题,将疾病、年老、失业等社会问题都视为风险,从风险角度来看,个人的行为和态度就不那么重要了,因此保险侧重于社会概率和统计维度的计算,将对个人的判断降级到次要地位。当时理论界对将保险应用于社会保护领域表现出极大热情。1865年,法国“互惠主义”理论家埃米尔·洛朗认为:“失业本身以及工业的进步,被遗弃或毁坏的工业,简而言之,贫穷的方方面面都在战斗,谁知道哪一天结社和保险的天才可能达不到。保险!我们把它放在了相当高的位置,在社会补救措施的等级中处于应有的地位。……火灾和恶劣天气、疾病和冰雹、沉船和洪水,物理世界的所有灾难都可以通过保险来缓解;工业危机也是如此,人类本身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生产资本,通过使用他的能力,注定有一天会因与他的意愿无关的灾难性事件而消失:死亡。基于大数定律,保险可以使储蓄到处产生利润,使成功的机会远远大于失败和损失的机会,保险可以建立秩序、可以消除风险、可以调节不确定性。”〔7〕保险的逻辑得到了当时对立双方的支持,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让他们避免社会主义的幽灵,而社会主义者则认为社会保险是实现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8〕在此背景下,19世纪80年代,德国先后通过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等法案,其后,法国、奥地利等国也纷纷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面向就业群体,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当参保者因疾病、失业、养老、工伤等原因遭遇收入损失时,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补偿,使参保者免于陷入贫困。社会保护开始进入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发展阶段,保险社会便诞生了。保险社会通过强制实施而普遍化,在没有善意干预的情况下产生了安全和团结。从结构上讲,保险社会使每个人都成为整体的一部分,从而使个体间相互依赖,“保险让每个人都能从整体的优势中受益,同时让他自由地作为个体生活。它似乎调和了两个对立的词:社会和个人自由”〔9〕。社会保险提供了一种社会契约形式,社会保险不是“援助”或“救济”,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履行的契约合同。社会保险将公平规则与分配机制结合起来,为解决传统社会保护制度面临的公共债务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冲突找到了出路,社会保险的团结原则是一种积极的分享行为,而正义则是这种分享被公认的合法规范。当假定社会成员会平等地面临各种社会风险时,正义和团结是重叠的,分担风险既是公平的规范也是团结的程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的社会保护制度进入福利国家阶段,即便福利国家将以税收为基础的大规模集体进步和普遍措施视为社会保护的核心和宗旨,但仍然是通过建立涵盖主要生活风险的强制性保险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险构成了福利国家的重要方面。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国家的生产方式开始由工业化向后工业化转变,加上“石油危机”及其后的经济滞涨,福利国家陷入危机,普遍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以减轻政府负担。有些国家系统地放弃了充分就业的目标,试图大规模削减福利支出,并放弃预防和缓解贫困的责任;也有国家仍然恪守充分就业和承担一般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护责任,福利国家没有受到明显削弱;其余多数国家是在上述两种状态中左右摇摆。但无论采取何种策略,西方各国整体上仍然延续着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各国为减轻政府负担围绕着社会保护水平、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纷纷再次陷入公共债务与个人责任的争论中,目前尚未形成共识性的经验模式。这种共识困境既是福利国家的危机,也是保险社会的危机。

我国社会保护实践的制度化发展历程始于新中国成立后,当时正值西方福利国家兴起阶段,我国借鉴苏联的“国家保障”模式,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单位制”社会保护模式。改革开放之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流动性,我国社会保护体系进入社会化改革阶段。社会保护社会化改革最初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性政策出现的,首先建构了城镇职工的社会化社会保护制度,而后将社会保护的范围逐步拓展至全体社会成员,形成了“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护体系。具体而言,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逐步完成与城镇职工的并轨,城镇就业群体社会保护体系初步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确立,为城乡居民在养老和医疗方面提供基本的社会保护。此外,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残疾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卫生、教育福利、公共就业服务、住房福利等社会保护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完善。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保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以劳动者保护为重点、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险社会,覆盖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水平都得到了大幅提升,基本实现了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社会支持的目标。

对比中西方社会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护实践既立足于基本国情,又受到国际社会保护潮流的影响,逐步建构了与工业化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保险社会。保险社会以就业群体为主体,以社会化、聚合化为基本特点,较好地满足了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保护需求。

二、保险社会的现实困境:社会契约的失效与社会团结的瓦解

近年来,我国生产方式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劳动力市场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与就业形态变革,生产过程从福特制、丰田制的垂直型结构走向水平型结构,互联网平台经济成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在此背景下保险社会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保险社会的基本逻辑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契约和社会团结,即以工作或缴费年限为资格限定的社会契约,以及个体平等面对各种社会风险、共同参保共担风险的社会团结。在从工业化生产方式向后工业化生产方式转变的过程中,保险社会的社会契约和社会团结都受到了重大冲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对新业态劳动者、城乡居民等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排斥性显著;另一方面是在人口老龄化、劳动形态转变等因素的影响下,社会保险的收支平衡压力持续增加,社会保险内部的再分配逻辑也屡受质疑,我国的社会保护体系正面临着保险社会的危机。

(一)社会契约的失效: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排斥

保险社会的社会契约是以正规就业为基础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其雇员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成本。保险社会是以就业群体为主体的社会保护制度,这意味着保险社会依赖于充分就业政策的成功,客观上造成了两种结果:一是非就业群体由于没有用人单位承担其社会保险成本而被排斥在外;二是与就业高度关联的社会保险策略通常会表现出较强的行业差异,比如在德国、法国等典型保险社会中,不同行业劳动者会有不同的社会保险政策,“俾斯麦的工人养老金与矿工的年金不会混同,当然更不会与公务员或白领雇员的社会政策相混同”〔10〕,保险社会的社会契约具有形塑阶层结构的倾向,进而形成一种以工作福利为基础的社会团结。我国社会保护体系中也出现过保险社会的行业差异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曾陆续形成铁路、邮电、电力、水利、建筑、交通、民航、银行、煤炭、石油等十余个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在其后的改革中,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等政策推动了制度整合,最终形成了“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护体系,较好地解决了保险社会的行业分化问题。

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职工群体与居民群体的差异应当属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排斥。我国有为数众多的城乡居民,据统计,2021年我国就业人口总量约为7.47亿〔11〕,2021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约为3.5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约为2.7亿〔12〕,这意味着城乡居民群体数量庞大。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从制度逻辑上看,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不再与贡献相挂钩,而是形成了一种以政府补贴为基础的补偿逻辑,保险社会对居民群体而言是无效的。从政策效果来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2021年人均年领取额约为2088元〔13〕,而同期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约为8537元/人·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约为6362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远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偏低,在药品目录和个人账户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保险社会对非就业群体的排斥使我国社会保护体系陷入身份化、排斥性的困境当中。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条件需要以典型劳动关系为前提。我国正处于生产方式由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向的关键时期,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成为经济发展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据统计,2020年以新业态从业者为主体的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并呈稳定增长态势。〔14〕由于新业态劳动者很难与平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被纳入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中,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新业态劳动者大都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15〕,与贡献相关的保险社会逻辑被以税收为基础的补偿性逻辑所替代,而且居民社会保险的项目少、水平低,无法满足新业态劳动者的实际需求。我国保险社会中社会契约的排斥性不仅是对非就业群体的排斥,还包括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排斥。

“被排除者”的社会保护无法遵循与贡献相对应的逻辑,而是要基于税收和社会权利形成“补偿性”的社会保护项目,也就是说,保险社会需要以“补偿性”的社会保护项目作为补充。福利国家危机已经证明,为了向被排除在劳动力市场之外的群体支付福利,就业群体的税负就会提高,进而导致可获得的工作量减少。这种恶性循环直接导致保险社会的社会契约失效。当生产方式开始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增加是必然趋势,保险社会在处理排斥性问题上基本是无效的。

(二)团结原则的瓦解:社会风险的异质性

保险社会中社会团结的形成有赖于社会风险的共同性假定,当社会风险随机而不可预测时,个体将平等面对各种社会风险,通过社会保险来分担风险能够做到公平与团结相一致。社会保险通过对参保者不透明的重新分配产生团结,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相互依赖而又彼此独立的。这种共同性假设在工业化时代是可能实现的,第二次工业化浪潮以来,劳动组织方式更加严密,一种以市场为导向、强调分工和专业化的刚性生产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和应用,产业工人群体内部形成了较高程度的统一性和同质性,相同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境遇将工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他们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和生活愿望,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因此可以将社会保险的参保者直接划分为病人与健康者、就业者和失业者、工作者和退休者等类别。但当生产方式由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时,这种统一的风险类别失去了很多相关性,进而导致保险社会团结原则的瓦解。

信息化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可以被概括为:以高科技和强大的信息网络为基础,以制定产品标准和游戏规则为核心,通过产品标准的不断提升和推陈出新,维持技术标准制定者和垄断者的地位,并利用其垄断地位锁定目标客户群;依靠强大的网络和国际商业规则,从产品设计、生产、企业组织的模块化、业务的外包到跨国生产的普遍运用、整合全球资源、建构全球价值链,实现全球竞争下的成本最低;就业方式从大规模联合劳动基础转向灵活的就业方式。〔16〕生产过程从垂直型向扁平型转变使传统科层制企业管理模式解体了,劳动者脱离了生产流水线,同时弱化了企业联合劳动下劳动者之间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会团结的价值观受到冲击,不稳定性或脆弱性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特征。生产方式变迁使保险社会能够覆盖的社会成员越来越少,保险社会的风险防范作用正在被削弱。

社会进步、医学遗传学和信息大数据使公众对差异性的了解越来越多,保险社会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具有更大的可见性,公众对团结原则的看法也在发生变化。当科学家能够越来越精确地评估个体行为、遗传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系时,以往对个体而言随机且不可预测的社会风险正在变得透明可见。如果吸烟者、酗酒者的患病概率增加,必然会带来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加速消耗,那么保持良好生活习惯的参保者还愿意与其承担同等的缴费责任吗?如果参保者从统计上知道他从退休金中获得的收益会比其他人少,那么他为什么会同意以与其他人相同的费率缴款?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风险正在转变为异质性的个体风险,当社会风险与个体行为之间的关联越来越密切,保险社会如果不与个体行为相关联会造成团结与公平的冲突,如果与个体行为相关联则意味着保险社会团结原则的彻底崩溃,重新陷入现代社会保护萌芽中公共债务与个人责任的冲突当中。信息化生产方式带来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形式,曾经具有群体特征的共同经历正在产生差异化。这种差异化使得任何一个包罗万象的计划,无论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是失业保险都不再具有群体普适性,并且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贡献者群体和受益者群体之间的分裂不断解构保险社会的团结原则。因此,面对异质性的个体风险,保险社会中使个体服从于人口总体统计特征的逻辑是无效的,当个体之间的差异不再随机时,正义就不再是先验定义的,保险社会的团结原则已被生产方式和知识变革所瓦解。

三、信息化生产方式下保险社会的理论反思

当生产方式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向,契约的排斥性和风险的异质性使保险社会陷入困境。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保险社会对于传统社会保护制度中贫困究竟是公共债务还是个人责任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而是另辟蹊径。保险社会从风险的角度处理社会问题,将对个人的判断降级到次要地位,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契约和社会团结。在信息化生产方式下,保险社会的契约原则和团结原则瓦解,与贡献相对应的保险不得不部分地让位于以税收为基础的补偿,社会保护制度再次陷入公共债务与个人责任的冲突中。

从经典的涂尔干社会团结理论出发,保险社会是在社会组织方式从“机械团结”转向“有机团结”的过程中产生的。按照涂尔*观点,“机械团结”是传统社会中,个人直接隶属于社会、社会成员的共同情感和共同信仰形成社会的集体形态,“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人人格”。而“有机团结”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并不直接依赖于社会,而是依赖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社会构成的本质特性源于社会劳动分工。通过分工与分化,个人具有了与众不同的个人意识和活动,而且个人越变得自主,就会越依赖社会;在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17〕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机械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之上的”,“有机团结”是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的〔18〕,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险社会是建立在个体相似性基础之上的“机械团结”,或者至少是具备“机械团结”特征的。虽然保险社会是工业社会的产物,但并不是天然具备了工业社会“有机团结”的特质。保险社会形成的是基于同质性假设的“机械团结”,就业群体形成贡献逻辑的契约,非(正规)就业群体由于被排斥而遵循补偿性逻辑,保险社会的“机械团结”是同质性的贡献原则与排斥性的补偿原则的结合。保险社会未能形成现代性所要求的“有机团结”,在社会分工越来越发达、个体越来越具有独特性的当代社会,保险社会的弊端更加凸显。

那么社会保护体系何以形成真实的“有机团结”呢?按照“有机团结”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的要求,保险社会既要改变同质性的贡献原则,又要改变排斥性的补偿原则。保险社会从风险角度看待社会保护,放弃对社会成员进行价值判断,但对社会成员提出了共同体意义上的要求,即社会成员需要以就业的形式实现社会参与,也就是说,“社会参与”是保险社会的关键环节。保险社会之所以是“机械团结”,是因为社会参与途径的同质性而不是尊重个体差异的,非(正规)就业群体无法实现以就业为基础的社会参与,而就业群体的社会参与也无法与个体异质性特征相适应。如果能够形成与“有机团结”相协调的社会参与,就有可能解决保险社会的问题,建构与信息化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保护体系。

社会参与作为一种常态性的群体行为,学界通常将其置于“国家—社会”的理论范式下进行讨论。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变迁中,个体应当从私人领域走出来,通过职业、分工等社会性的参与整合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重塑社会团结,形成与现代性相适应的“有机团结”。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化进程推动了社会参与的发展,社会参与是形成“有机团结”的必要途径。在社会保护领域,建立在个体差异基础之上、能够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整合起来的社会参与,为解决保险社会的困境提供了一种可能。而“赋权”(empowerment)是增加选择机会、实现社会参与的关键所在。具体而言,是通过更加包容和民主的理念,重新向社会弱势群体(disadvantaged group)、边缘群体(marginalized group)赋权以促进机会均等。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开始将“赋权”的理念引入反贫困实践中,认为援助对象的社会参与有利于改善援助的有效性,赋权有助于穷人参与到贫困的界定、分析中,并在学者和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参与制定减贫措施、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最终有助于提高援助政策的实施效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赋权为核心的参与式发展模式被引入中国,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等国际机构开始在中国的扶贫领域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式发展的方法,中国的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也积极回应,推动了“京郊及宁夏治沙”项目、“云南省永胜县扶贫”等项目的实施,在实践当中这种扶贫模式的出发点是为了建构一种贫困群众参与扶贫工作过程的机制,提高扶贫行为的可持续性和目标瞄准精确度,以及减少扶贫资金的中间渗漏。〔19〕虽然在实践中,理想的参与状态与现实的参与状态之间可能存在差距,但“参与式”本身的科学性是能够达成共识的,而且“参与式”干预在具体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参与式”发展的核心是赋权,而赋权的核心则是参与和决策发展援助活动全过程中权力的再分配,将重点定位于人的发展上:对人的尊重,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尊重,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全面发展。〔21〕

以赋权为核心的社会参与,事实上提出了参与权利的问题,参与权利是在社会权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参与权利的讨论需要建立在社会权利的基础上。社会权利的实现是现代社会保护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标志,T. H.马歇尔是首位系统阐述社会权利理论的福利思想家,他以英国为案例展开经验研究,认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按照历史轨迹向前线性发展的,“民事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则归于20世纪”〔22〕。马歇尔发现,“这些权利起源于18世纪……公民身份当中所具备的政治要素使公民在作为代表和投票人的权力运作当中能够参与其中,而公民身份当中具备的社会要素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既包括有限度的经济福利,也包括确保人身安全的权利、享受社会遗产的权利以及按照文明的社会标准生活的其他权利”〔23〕。在马歇尔的理论体系中,社会权利可以被看作公民享有社会安全和经济福利,按照社会文明的标准进行社会生活的权利。社会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将社会福利视为一种公共责任。在20世纪,包括养老、医疗、教育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成为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在社会权利理论框架下,当某些社会成员不具备主动获得生活资料的能力的情况下,其有从社会获得帮助的正当权利,社会权利的提出和实现是对公民社会福利权的肯定。生存是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因长期处于绝对贫困状态而导致的生存性危机将不可避免地引致犯罪、动乱等失序行为,对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因此,保证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和消除绝对贫困应当作为人类发展的基本目标。〔24〕社会保护制度正是对人类基本社会权利的有效维护,社会权利理念建立起了个人与他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使社会保护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责,社会权利呈现出对人的整体性的尊重。马歇尔的社会权利思想在普遍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得到了充分实现,但社会权利的局限性也被最充分地暴露出来。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福利国家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福利国家原本作为“解决问题的答案”,旨在治愈资本主义疾病,可后来却变成了“问题本身”,甚至被认为比疾病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25〕

从理论角度来看,福利国家社会权利理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尽管马歇尔通过关于公民社会权利的论述在调节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分歧上做了诸多努力,尽量使自己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但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问题上,他仍始终强调个人社会权利的实现和国家对个人的福利责任,而没有对个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加以说明,这使得社会权利成为个人对国家的“单方面福利索取权”。社会权利观念的核心在于运用行政手段校正市场偏差以消除社会排斥、实现公平正义。但事实上,社会权利赋予公民的是身份资格,要真正实现这种权利还应该承担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公民要对自己的幸福和社会的繁荣承担责任。而福利国家对公民的社会权利进行过度保护,造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普遍主义的社会福利并不能使人们自主自愿地发挥工作热情,最终将导致社会权利的不断扩张,而人们“对实现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和责任却保持沉默”〔26〕。

在此背景下,托马斯·雅诺斯基将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权利理论做了进一步深化,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基础之上增加了参与权利,并将这四种权利置于自由主义国家、社会民主国家和传统国家等不同政体的民族国家中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在不同政体的国家当中,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这四种权利的实施序列是有所差别的。具体地说,在自由主义国家中,从顺序上来讲基本遵循了马歇尔所提出的先民事权利,后政治权利,再社会权利的渐进顺序。但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国家在早早发展了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后,却在发展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时停滞不前。在社会民主国家里,当民事权利被率先发展完成后,政治权利仅仅比社会权利提早一点点,二者几乎是同时发展的,参与权利最后发展,但水平往往不低。在传统国家中,社会权利很早就开始实施,政治权利则发展较晚,而且在1930—1945年大都被取消了,男子所拥有的财产权率先得到发展,但工人和妇女的很多民事权利发展得很晚,参与权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发展,并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最终确立”〔27〕。雅诺斯基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种类型是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第一种类型中的两种权利与社会保护并不存在直接关联,而第二种类型中的两种权利则与社会保护存在着密切关联,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对自身经济权益和社会保护的掌控上。在雅诺斯基看来,当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他们会越来越想了解企业的运转,希望自己能对企业施加更大的影响,参与权利就是通过参与的方式实现价值、保护权益。

参与权利为平衡社会权利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提供了一种思路,使社会权利从“被动地索取”变为“主动地参与”,使社会成员实现“自身价值获得”和“收益能力提升”,这正是社会保护所需要的社会参与。以赋权为核心的社会参与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整合起来,形成了一种包容性的“有机团结”,见图1。这种“有机团结”为解决保险社会的困境提供了一种可能。

垂直结构与水平结构的区分判断,垂直结构和水平结构的例子(1)

图1 社会保护体系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向

四、信息化生产方式下社会保护体系的理念转变

保险社会的社会契约失效、社会团结瓦解是当前我国社会保护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要摆脱困境就需要一种既不是补偿也不是保险、处于权利与契约之间的新思路,形成将社会参与和包容性权利联系起来的“有机团结”。通过参与性有机团结使社会成员实现“自身价值获得”和“收益能力提升”。社会保护的根本宗旨是保护社会成员免受市场机制的伤害,因此社会保护承载着与市场机制不同的传统和使命。在信息化生产方式下,越来越多处于不稳定状况的社会成员不符合任何传统的社会类别,社会保护应当从“执行保险—分配津贴”转变为一种“服务状态”,即给每个社会成员特定的手段来调整方向、克服困难,从社会参与的角度看待权利以实现被排斥者的权利,将社会成员视为具备参与能力的行动者。参与性“有机团结”强调的是基于相互承诺的包容性的权利,社会保护体系为社会成员提供可供参与的包容性行为或活动。从中国社会保护的具体实际出发,参与性“有机团结”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一是提升劳动者的参与权和主动性,推动形成社会团结经济。社会团结经济(Social and Solidarity Economy)是近年来在法国、新加坡等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形态,是以反思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增进民众福祉和社会凝聚力为出发点的经济形态。社会团结经济在实现经济增长、创造财富和就业方面的表现证明,将效益和人性更好地结合是完全可能的。社会团结经济的必要条件是确保合作与互惠,核心要点包括: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消除健康、教育等公共领域的排斥和不平等,企业有义务帮助与其具有相关性的处境脆弱的个体,这些个体包括员工、客户或企业经营的受益者;企业采取民主和参与的管理模式,保证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发言权。〔28〕社会团结经济模式在尊重个体的前提下,通过赋权使员工实现真实的参与,强化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和整体的凝聚力,促进合作和共生共荣。社会团结经济尝试将经济活动与社会保护目标结合起来,能够为实现参与性“有机团结”提供良好的基础。赋权和参与使劳动者与企业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社会保护不再执行保险的普遍规则,而是在尊重个体异质性的基础上进入一种服务状态。社会团结经济追求共同所有、共担责任、共享成果,是个体福祉与机构发展相辅相成的一种理想类型,对我国社会保护领域参与性“有机团结”的实现具有借鉴意义。

二是实现劳动者平等参与,解决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排斥问题。目前我国的职工社会保护体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但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新业态却通过不同方式解构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解职能,由不同公司分别承担从业者的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缴纳个税等职能,从而使其中任何一家公司都不足以成为从业者的用人单位;另一种是迫使从业者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从业者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公司不需要为从业者承担任何社会保护责任。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解构的情况下,新业态劳动者由于没有用人单位,无法被纳入职工社会保护体系当中,他们可选择的社会保护项目有两种。一种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另一种是参加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但这两种形式都与新业态劳动者的实际需求不匹配。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这表明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护问题已经得到高度重视。《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尽可能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现行社会保护体系中,对于不能纳入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对于社会保险,一方面要求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保险的户籍限制,另一方面要求未参加职工保险的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保险,同时要求组织开展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劳动关系方面,要求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求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于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9〕《指导意见》是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政策优化和整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如果要实现新业态等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平等参与,核心问题是要超越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险逻辑,建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的社会保护制度,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护不再依赖于其职业身份,而成为一种参与性的社会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排斥性困境。

三是提高制度包容性,促进非就业群体的社会融入。参与性“有机团结”的核心是推动社会成员参与到经济社会生活当中,创造中间经济空间以提升社会保护制度的包容性。具体可以包括:对于青年劳动者,通过系统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措施促进青年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全生命周期高质量就业;对于就业困难群体,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方式,提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鼓励长期失业者重返工作岗位。当然社会参与的方式不局限于就业,许多残障人士可能终生都不适合工作,而且很多人都会面临摩擦性失业或选择性失业。因此,参与性“有机团结”需要的是为不能工作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所需和多样性的生活目标。一方面,必须有充足的财政预算,在规范的救助程序下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者获得真正有效的援助,同时还应当维护受助者的人格尊严,因为这是公民最基本的社会权益与最低的人权保障。〔30〕另一方面,要使受助者不仅获得收入,而且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有尊严的公民。同时,通过社会参与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担当,培育有竞争力且负责任的公民。〔31〕

四是加强家庭功能和社会整合,维护“一老一小”群体社会保护权益。对于参与性“有机团结”而言,家庭是至关重要的载体。〔32〕我们的社会结构比过去更加复杂,但社会是由“互动的关系”构成的“现实的总和”〔33〕,家庭作为将人与社会联系起来的传统载体仍然要在更复杂的社会政策中发挥核心作用,用以恢复和维护将人们融入社会的联系和责任。比如建立全民统一且强制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家庭联保”,即就业人口参保,家庭内的抚养(扶养、赡养)人口自动被保,达到就业人口缴费、一家老小受益的目标,抚养(扶养、赡养)人口的筹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入、合理提高职工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形成的积累等方面。

通过上述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社会保护体系将实现一种参与性的“有机团结”,使社会成员实现“自身价值获得”和“收益能力提升”,摆脱保险社会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排斥和异质性个体风险的挑战,增强国民福祉和社会凝聚力,为社会保护体系的改革发展提供一种可能的方向,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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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王建民:《社会学作为总体性社会科学——重识瞿秋白的唯物史观社会学》,《社会学评论》2021年第3期。

〔34〕邱海平:《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4期。

【责任编辑: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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