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贴现
即企业之间单纯的票据买卖
已成为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
虽然在一定程度解决了
融资者的燃眉之急
但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
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件
看看因民间贴现而引发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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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详
情
2021年1月14日
恒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票人为盈某公司,票据金额为1.6万余元。后该汇票连续依次背书给南某公司、豪某公司、某服饰店。
2021年4月14日
思某公司向某服饰店转账1.5万余元,某服饰店又将该汇票转让背书给思某公司,现思某公司为成为最后持票人。
汇票到期后,思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遂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
思某公司认为某服饰店向其借款,案涉票据系某服饰店作为质押担保,并约定由思某公司以票据提示付款兑现,恒某公司应当支付票面金额1.6万余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服饰店向思某公司借款并以案涉票据质押的方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到期后双方相互还款还票,而是约定借款到期后由思某公司作为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该约定不符合质押借款的特征,属于变相的票据贴现行为。
因思某公司不具有进行票据贴现业务的资质,故该民间贴现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思某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故法院判决思某公司与某服饰店之间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票据及贴现款1.5万余元。
法
官
说
法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从事贴现的主体应为具有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未经许可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本案中思某公司的非法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亦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认定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互相返还。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公司爱财,取之有道。”民间贴现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权利难以实现,而且因民间贴现买卖通常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还极易滋生违法犯罪活动。企业作为商事主体,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选择正确、可靠、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做到控制票据融资风险、维护用票安全!
专
家
点
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丁兆增
法院裁判结果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
企业之间进行背书转让票据的原因在于两点:第一,出于支付需要,即背书企业与被背书企业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第二,出于获取资金的需要,即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只是将票据卖给被背书企业以获得资金,这就是所谓的民间贴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14条:“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在企业间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时,被背书人需要具有相应的贴现资质和许可,否则此票据贴现的行为不具备效力。
民间贴现行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应的权利无法实现,并且民间贴现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犯罪行为容易滋生。近年来,因民间贴现所引起的诈骗、抢夺等相关案件屡屡发生。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一旦陷入民事或刑事纠纷,就极易诱发金融风险。所以,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力度对民间贴现行为进行监管,将其逐步纳入监管范畴之内;另一方面,企业自身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从源头防止民间贴现行为的发生。
来源:城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