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家曾指出“供热不是为了让大家热,而是为了让大家感觉不冷!”这一番言论一出,便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虽然已过多年,但每每冬季之时,老百姓在茶余饭后谈论起这一观点时,还是会忍不住把鸡蛋准备到位。
事实上,北方大多数地区居民的室内供热标准仍以18 ℃为基准线,很多群众对于这个标准非常不理解,“难道专家在外面穿的外套,棉服,羽绒服到家里都不脱吗?”“家里的老人小孩在家里稍坐一会便手脚冰凉”,以这样“荒唐”的标准为合格线依据何来呢?是不是纯属专家在意淫?
别说,还真不是,这样的供热标准是有来由和法律依据的。今天,冯哥和大家谈谈为什么要把室内供热温度标准设为18度?
供热标准以18 ℃为合格线的依据
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 / 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 ~ 24 ℃,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 ~ 18 ℃。”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
既然有如此跨度的温度差距,为何偏偏就是18 ℃,就不能是20 ℃,21℃呢?
2021年8月22日,朱颖心教授在第四届中国供热学术年会上客观详实的介绍了《双碳目标下供热舒适度及室温问题研究》的专业报告。并指出18℃作为衡量标准的具体原因。
根据专家介绍,当人体在坐静情况下,80%的人在低于12℃的情况下会感觉很冷,而20%以上的人在活动中时,会感觉很冷。所以,卫生学将12 ℃作为建筑热环境的下限。通常情况下,18 ℃ 到22 ℃是最适合人体的环境温度。供热条例没有办法规定用户室内湿度如何保证,但要保障供热企业达标供热足量供热,所以就依据上述技术规范要求,选取18℃做衡量标准,这确实属于底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