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市民李先生就打算为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孩子做支胎毛笔,结果胎毛竟然莫名其妙丢失了!
市民李先生刚刚喜得贵子,为了给孩子留个纪念,他想做支胎毛笔。于是李先生的爱人付了四百八十八块钱,将孩子刚刚剃下的胎发交给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店工作人员,可是没过多久,店里说孩子的胎发不见了。
消费者李先生说:“她们把东西丢了,而且态度恶劣,逃避责任,她的意思是员工丢了。”
3月8号下午,记者陪同消费者李先生来到这家贝贝熊孕婴童连锁了解情况。
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店店长说:“急着去帮她调两包尿裤,导致把胎毛掉了,放在口袋里,那天风多大,没放好。”
这名店长介绍,事发当天,客户婴儿在店内游泳,客户将胎发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才导致胎发意外丢失。
店长表示:“我们一般在店里做,每个宝宝有个信封,资料都在信封里,一般不会丢失,他胎发剃好过来,特地找我们,对我们蛮信任,找我们做纪念品,他们家胎毛只有一点点,没有多,有多可以重新做,他们家胎发比较少,丢失就没有了。”对于将客户的胎毛丢失,这名店长予以了承认,并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总部。原来,事情发生后,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店也提出了解决方案,将之前的488元制作费退给他,再额外赔偿488元!可是遭到李先生的拒绝。
李先生说:“我也咨询了律师,精神损失费两万块肯定不高,我曾经问她你小孩胎毛丢了,给你五百块,给你六百,给你一千,你能愿意吗?”
双方分歧较大,始终就具体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李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做了反映。那么,李先生主张的精神赔偿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政表示:“对于胎毛有特定人格意义物品,侵权人的过失导致物品损失,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根据我国规定是得到支持的,但是我个人观点,在本节目中被侵权人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多少数额,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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