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和王大婶系夫妻,两人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大李和小李。病来如山倒,王大婶和李大爷先后病故。在老两口病故前,大李在一份《放弃遗产的申明》上签字,载明了“大李在外地工作,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由小李一人承担。同时,在父母百年故去之后,大李将放弃继承父母遗产,遗产由小李一人继承,父母生前的所有赡养与医疗保险及墓地购买等相关事宜均由小李一人承担”。在老两口病故后的第二天,大李、小李两兄弟一同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均在申请书上签字,但由于当时尚缺一份亲属关系证明的文件,故当日没能办理完公证手续。月余后,大李反悔了,决定终止公证,主张自己继承遗产。
大李签了放弃继承申明,还能反悔吗?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放弃他的继承权,这是一种由继承人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放弃继承受到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制。从时间上看,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大李在双亲健在时签署了《放弃遗产的申明》,但当时李大爷和王大婶都还在世,继承尚未开始,因此法院认定该申明并不能构成对继承权的放弃,而只是对于今后父母赡养的一种安排。大李通过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放弃申请是否构成有效的继承权放弃?即便弃权公证文书存在瑕疵并未能完成,附带签名的申请书本身也足以证明当事人放弃继承的意愿。并且该意思表示的作出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因而可认定为有效的放弃继承表示。因此,本案根据在公证所办理的放弃继承申请判断放弃继承有效。
大李事后对放弃继承反悔会受到法律的认可吗?这就涉及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撤销问题。我国法院对于放弃继承表示的撤销持有较为严格的立场,遗产分割完成的不可撤销,在遗产分割之前的,由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来决定是否允许撤销。本案判决基于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维护法律关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弃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属性的考量,最终对大李的反悔不认可。